生育津贴原来是这样算的!(附:计算方法+待遇标准+申领流程)
最近,后台收到网友的留言问题:单位的一名员工在产假期间正常参保缴费,并且已经参保缴费满一年了,最近打算申请生育津贴,请问生育津贴是怎么计算的呢?
除了上面这个问题,相信不少准妈妈还关心“生育津贴领多少”“准妈妈没有生育险,准爸爸交的有,能报销剩余费用吗”这些问题,今天就为大家送上答案了!
计算方法
具体公式:生育津贴=当月用人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
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基数:指女性参保职工发生引、 流产或分娩的自然年度中,申领人所在用人单位首次进行缴费基数核定之月全部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除以参保职工人数。
看完这个词条解释,很多人还是一头雾水,我们就在此举例来说明一下:
假设一家企业有100名职工,月申报工资总额为40万元,那么社保支付给企业的生育津贴标准为:
职工月平均工资:40万÷100人=4000元/人
难产生育津贴总额:4000元÷30天×128天≈17067元
简单举个例子来说:
小李,2017年1月入职某电子公司,并在该公司参保至今,2018年12月,小李顺产生育了一孩子。经过查询,小李所在公司上年度(2017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为3000元/月。因此,小李可领到的生育津贴为:3000÷30×98=9800元。
其中,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当然了,我国各地的生育津贴规定是不一样的,关于假期天数各地区细则规定也不同,并且每个单位对于晚育的假期延长和津贴也都有不同。例如,北京女职工生育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可另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再增加假期1-3个月。也就是女职工最少可享128天产假,最多可有7个月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的产假,难产的(包括剖宫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放置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天数顺延。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
4.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天数顺延;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
5.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
这也就是说,计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并不等于职工实际休假天数,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所以具体问题大家可以详询单位和所在地的人社局。
待遇标准
很多人都不是太清楚,以为休产假时,除了可以领取日常工资外,还能领取到生育津贴,其实这是很多人的一个误区!产假工资等同于生育津贴的,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但还是有一些小区别:生育津贴要与员工本人工资标准做对比,遵从的是“取高不取低”发放原则。
简单地说,如果生育津贴比工资基数高,那就按生育津贴拿钱,单位不得克扣;如果生育津贴低于了本人的工资标准,则由所在的用人单位补足,按本人的工资标准来发放。
还是上面的小李,假如:
1、小李每月的工资为3600元,那么公司需补足差额:3600÷30×98-9800=1960元;
2、小李每月的工资为2700元,那么小李需退回多领取的津贴:9800-2700÷30×98=980元;
3、小李每月工资为3000元,且小李休产假期间,公司每月都支付了小李3000元的工资,那么小李应将收到的生育津贴9800元全额退回给公司。
要注意的是,生育津贴的申领时间,需要用人单位在职工分娩、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12个月内向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一定不要超过了这个期限!
申请条件
(1)职工分娩/终止妊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累计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满1年;
(2)职工分娩/终止妊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上月,正常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3)职工分娩/终止妊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当月至休假结束当月由同一用人单位为其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所需材料
1.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
2.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
3.出生医学证明
4.计划生育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