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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育不该鼓励,但非婚生子女权益该被保障

观点

2019-03-04 17:22

“两会”进行时。据媒体报道,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今年的建议之一,就是呼吁废除任何歧视非婚生育的政策,给予女性更充分的自主权,充分保障非婚生孩子的合法权益,包括无条件为非婚生育的孩子上户口。

她表示,如今有较多女性不想或不能结婚,但又希望有孩子,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对非婚生育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及限制未婚女性使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实质上是要求生育子女必须以缔结婚姻为前提,即剥夺了非婚者的生育权。

黄细花代表在撰写该议案的过程中,曾征求过我的意见,也采纳了我提供的部分参考资料。在我看来,女性生育权既然受法律保障,在生育权问题上,非婚女性和已婚女性就该是平等的。为生育权益的获取设置“已婚”的门槛,本质上是剥夺了部分非婚女性(包括所谓的“剩女”)的正当权利。

民政部的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结婚登记人数持续下降。随着妇女教育和职业发展水平的提高,城市里越来越多的职业女性不愿或者未能婚配。而与这种现实不匹配的,是我国在保障未婚妇女的生育权以及非婚生子女的平等权利方面,还多有掣肘。比如,“孩子生下来无法上户口以及无法正常上学”,是不少未婚母亲面临的最大困难之一。

前段时间,“北京允许非婚生子女随母报户口”的消息还曾引起热议。实际上,北京这么做已经两年有余了,可即便北京开了先河,这类善政也并未在全国范围内普及。

不止如此,在有的省市,计生条例中还仍保留着对非婚生育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很多单身母亲要独自把孩子抚养成人,已十分不易,巨额社会抚养费则会使未婚妈妈群体的处境更加艰难。

在一些发达国家,非婚生育很普遍,例如,2016年欧盟国家非婚子女比例达到了43%,法国更是高达60%。法国政府对这些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视同仁。在财产继承方面,法国民法典自2001年以来就规定婚生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完全同等的权利。

当然,保障非婚妇女生育权,并非鼓励非婚生育,而是希望从法律层面保障那些有能力和意愿独立抚养小孩的女性,公平地享受生育的权利和福利。

而就现实来说,很多非婚生子女长期游走在社会边缘,从出生就面临入户难、上学难、就业难等问题。只有从法律上解决这些问题,非婚妇女的生育权才真正能落地。

因此,黄细花建议废除任何歧视非婚生育的政策,尤其是“无条件为非婚生育的孩子上户口”,可谓正中问题的要害,颇具现实意义。而在法律角度上,这样也没有什么障碍。

《婚姻法》早有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2016年1月1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就明确哪怕子女系超生人口、未缴纳社会抚养费,也不得拒绝办理户口登记。对于非婚生子女,显然也不该限制他们上户口,让他们被迫成为“黑户”。

就算要防止某些人借机将收买或拐来的孩子登记,那也不必设置“已婚”的门槛,完全可通过要求女性提供亲子鉴定等方式避免随意登记的问题。

毋庸置疑,父母双方共同抚养比非婚生育下一人照看,更有利于孩子健全人格的发展。但这并不意味着,非婚妇女和非婚子女的基本权利就该有所缺失。保障他们的基本权利,破除围绕他们近乎一生的歧视和利益侵害,既是对法理和常识的捍卫,也是对个别不当社会观念的纠偏。

何亚福(人口学者)

(来源:新京报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