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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留有余地”的判决,抚平不了蒙冤近29年的伤痛

观点

2019-03-28 17:07

3月22日,在一审中因“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而免于一死的“凶手”王华州,在喊冤近29年后,被西安中院宣判无罪。媒体梳理近年公开报道的近50起国内重大冤假错案后发现,王华州是蒙冤时间最长的人,超过了28年之久的刘忠林。 

1990年5月5日晚,西安电力电容器厂女工史某在宿舍遇害,同楼层412室的王华州被警方认定有重大嫌疑,后被以故意杀人罪起诉。1994年6月21日,西安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王华州提起公诉。西安中院审理后认为,王华州杀人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唯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判处王华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王华州上诉,遭陕西高院裁定驳回,维持了原判。2018年6月12日,陕西高院对王华州杀人案作出再审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今年3月22日,西安中院宣判被告人王华州无罪。 

从案件进展的整个过程来看,当年“唯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判处王华州死缓,保住了其性命,但即便“留有余地”,折射出的仍是判决过程“有罪推定”以及判决程序的非正义。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王华州沦为了“有罪推定”逻辑下的替罪羊。 

法治意味着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应超越一切合理怀疑,确认司法的公平公正。在这种意义上说,程序正义理应先于实体正义,罪刑应由法定而不是人定。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不应对嫌疑人做出有罪判决,而应无罪释放,这是常识。“留有余地”虽然避免了酿成枉杀无辜且无法挽回的大错,但也使得正义本身迟来了29年,试问人生又有多少个29年呢? 

一审判决中,认定王华州故意杀人的证据,是在其在侦查阶段的三次有罪供述,而律师指出了多处疑点,如门拉手上提取的指纹与王华州不符;王华州衣、裤、鞋上均为检查出人血,但却被西安中院选择性地忽视了。何况,王华州的三次有罪供述,还不能排除遭受指供、诱供的可能。 

在该案件中,西安中院过于重视口供,偏听偏信警方的一面之词,没有对证据的重要性进行合理的权衡与考量。但在刑事案件中,要求被告人自证无罪显然是荒唐的。这是即便在程序非正义的情况下,仍有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要有司法公正、独立审判的法庭为其保驾护航。只有将一切人治因素拒之门外,才有可能实现真正的程序正义,让冤假错案的悲剧发生率降到最低。 

如今,王华州的冤案得已昭雪,但迟来的正义却是以29年的牢狱之灾为代价的。29年过去了,当年负责侦查的警员和负责断案的法官又身处何方?如果没有完善的监察纠错和问责制度,同样的悲剧会不会重演?如果没有务实性地问责与之同步,任何的“圆满处理”或都难以被轻易宽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