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非洲猪瘟防控,安徽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
根据《意见》,安徽将提高非洲猪瘟检测能力。为降低生猪定点屠宰以及生猪产品流通环节病毒扩散风险,安徽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按要求派驻官方兽医,支持有条件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设符合PCR检测技术要求的实验室,确保检测工作正常开展。
《意见》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为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和非洲猪瘟防控的第一责任方。要切实增强主体责任意识,积极主动开展标准化创建,建立相应责任体系和管理制度,要定期开展自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好安全隐患。
《意见》提出,强化非洲猪瘟检测和消毒。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第119号公告规定,开展非洲猪瘟自检,实行调入不同猪源分批抽样检测,认真做好非洲猪瘟排查、检测及疫情报告工作,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跨省销售生猪产品和年屠宰10万头以上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生猪屠宰、加工一体化企业最迟于4月1日前开展非洲猪瘟自检;年屠宰5万头以上的最迟于5月1日前开展自检;其他的最迟于7月1日前开展自检。在官方兽医监督下,经PCR检测试剂盒或免疫学检测试纸条检测为阴性的,同批生猪产品可上市销售。
其中,经PCR检测阴性的,有关生猪产品可在本省或跨省销售,经免疫学检测试纸条检测为阴性的,有关生猪产品仅可在本省范围内销售。各地在5月1日前要组织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进行全面清理,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一律立即停产整改;7月1日前整改不达标的,坚决依法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同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建设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配备消毒设施设备,建立定期消毒制度,严格实行定期消毒,每天进行清洗,每周消毒不少于2次,每月停宰1至2天,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