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少年被莫名羁押14天,当有个说法
据新京报报道,3月9日,因涉嫌家乡一起寻衅滋事罪被羁押14天后,柳州市机电工业学校17岁学生龙飞被认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被三江县警方释放。3月22日,记者就超期羁押的问题,致电三江县公安局办公室。办公室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龙飞已被释放,事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现在对媒体没什么可说的。
其实这场羁押很容易避免。据该校一张姓副校长说,案发当日即2018年8月24日,新生一天都在军训,晚上安排烧烤,全校全封闭管理。龙飞的班主任也证实他当日未请假外出,也就是说龙飞有充分的不在场证明。“警方要是和学校沟通一下,就好了”张姓副校长的说法证明了这一点。
被羁押14天,相比于有些重大冤假错案,龙飞的情形可谓微不足道,但对一位还在求学的未成年人来说,影响却着实不小。报道说,龙飞回校上课4天后,因身体及精神状况不稳定,在班主任建议回家休养,也可看出14天的“错误”羁押对他伤害之大。
此外,龙飞在看守所也疑似有被“关押的人”虐待的嫌疑,如果他所说属实,涉事看守所有必要给他一个说法,而非把人放出来就了事。
即便避开该问题不谈,当地有关部门也该严正对待龙飞的遭遇——没有任何犯罪事实都可能被刑拘、羁押,这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即使抓捕错误,如果及时进行讯问并进行相应调查核实的话,是能及时纠正的。
退一步说,即使无法立即确认龙飞无责,羁押14天也过长。《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也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龙飞羁押14天,既没有提请批准逮捕,也没有延长一至四日提请逮捕审查的特殊情况,羁押超过法定期限是无可辩驳的事实。
本来,及时有效查明犯罪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刑事诉讼法》的双重任务。
可一段时间以来,个别办案者过分倚重前者,不管结果如何,不管有没有证据或证据效力如何,也不管有没有羁押的必要,都先把人抓起来再说。破案的迫切态度可以理解,但起码该进行一个基本的调查,侦查和羁押的全过程也要依法而行。
只有切实保障侦查权行使在正确的轨道上,才能集中精力及时有效地追查犯罪,而不是把精力耗费在“误会”上。从这个角度上说,保障无罪之人不受错误追究与有效追查犯罪,根本就是相辅相成的。
要避免类似的案件,一方面警方要慎用强制措施,避免不必要的羁押,把保障民众的人身权放在重要位置;另一方面,有必要通过严格落实错案追究制等措施,使司法工作人员切实树立起权利保障观念,用追责制度防范羁押权等强制措施滥用。
□吴元中(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