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上班晕倒出院半小时死亡,被认定不算工伤!法院这么说!
时事热点
近日,某公司员工上班时晕倒,送医院抢救11小时,家属办理出院后半小时该员工死亡。申请工伤时,没有被认定。为此,逝者家属状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家属终止治疗出院后死亡究竟是否算工伤?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回放
卢女士是某公司包装车间的工人。2018年3月14日,她到公司上班,19时10分左右,被同事发现晕倒在车间的卫生间里,随后被送往医院抢救。两个多小时后,她被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
次日2时48分,卢女士心脏出现室颤,医院立即进行心肺复苏措施使之恢复自主心跳,但仍无自主呼吸。4时16分,卢女士又被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医院向患者家属告知病情,表示抢救生存率低。经家属集体商议后,要求终止治疗并出院,出院半小时后,卢女士就在回家的路上死亡了,从抢救到死亡仅有12个小时。当天,卢女士的遗体被火化。为此,卢女士所在的公司为她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但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卢女士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于是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家属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卢女士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医生多次查房、抢救以及出入院记录及疾病证明,都显示卢女士在院抢救期间无自主呼吸,依靠呼吸机辅助呼吸,抢救生存概率低。经多次抢救,卢女士并没有转危为安的迹象,病情持续恶化。家属考虑到本地风俗,结合医生对患者病情的分析解释,决定放弃治疗。
人社局主张卢女士是家属未遵照医嘱放弃抢救后死亡,不构成工伤的观点,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为此,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限令人社局对卢女士的死亡是否为工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温馨提示
在实际生活中,出于人伦道德,极少会出现家属故意放弃治疗的情形。况且,部分农村地区的确存在亲人死在家中才可安息的风俗。为此,在职工抢救生还希望渺茫时,放弃治疗应得到理解。
不过,也有人认为,生命权的积极价值具备优先性。在宪法确定的的价值秩序中,相较于其他法益(尤其是财产性的利益),人的生命或人性尊严明显有较高的位阶。生命不应被轻易放弃,因为这会导致“合理放弃”的滥用,产生不良后果。
在实务中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范围内,《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了“48小时”的限制性规定。如果在“48小时”之内经过医院抢救,并诊断确定突发疾病的职工确实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选择“安乐死”或放弃抢救死亡的,应该可以认定为工伤;反之则不应认定。“是否有继续存活的可能”,应以医院的诊断证明为准。该原则也适用于不愿放弃抢救的情况。
如本案例中,卢女士家属是考虑到本地风俗,且结合医生对卢女士病情的分析解释才决定放弃治疗,此决定应得到理解,故法院判决人社局对卢女士的死亡是否为工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综上所述,虽然卢女士家属在此案一审中胜出,但从此案中也应看到,有关部门认定工伤时有规定程序、规定条件、规定材料。我们应学习相关知识,合法合规地收集好相关材料,以免影响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