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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者未休年休假,是否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

看中国

2019-03-15 17:12

案情介绍

王某由A客运公司聘用,从事长途客车营运工作,上班时间由王某自行掌握,不出车时无需到单位坐班。2017年8月,A客运公司与王某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并向王某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017年12月,王某向H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A客运公司支付其2016年和2017年两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16000余元。庭审中,A客运公司提供了H市人社局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书许可A客运公司客车司机岗位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公司据此认为对于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年休假工资。王某主张A客运公司对于全体客运司机均未发放年休假工资,违反了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

处理结果

仲裁委驳回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未休年休假是否可以享受年休假工资?

案例评析

依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浙劳社劳薪〔2009〕3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经依法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适用未休年休假需支付3倍工资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的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科学合理地确定职工的劳动报酬。本案中,王某作为驾驶员适用不定时工作制,故用人单位可以不用支付其年休假工资。

风险提示

不定时工作制,也叫无定时工时制,它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是我国现行的基本工作时间制度之一。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其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关于不定时工作制职工是否可以享受年休假,司法实践争议较大,全国各省市裁审口径并不统一。在浙江,《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浙劳社劳薪〔2009〕36号)第十一条规定,对于依法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适用未休年休假需支付3倍工资的规定。

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分析

特殊工时制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6〕181号)规定,用人单位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除要具备规定的生产或工作特点条件外,还需向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后才可以开始实行特殊工时制。而且,用人单位获得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后,并非“一劳永逸”,人力社保部门的批准均是有期限的;期限届满前,如果需要沿用特殊工时制,用人单位就需要另行提出申请。

而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一般因其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其工作。如本案中的王某从事的长途运输工作,就是属于机动作业的劳动者,其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没有固定的安排,因此不适合按照年休假的规定进行休息休假,所以《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浙劳社劳薪〔2009〕36号)对此类人员的年休假工资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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