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学法丨签订的合同无效,是否也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一种观点是认为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在诉讼过程中对合同效力的审查是法律赋予法院的职权,只要讼争合同被提交法院作为证据,法院都应当首先对它的效力进行审查,而与无效合同存在的时间长短无关。从实务的角度来看,若法院对无效合同的宣告也存在诉讼时效的话,则会有相当一部分的合同当事人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会被驳回诉讼请求,如果这样就会产生一个问题,虽然基于无效合同而受领相对人的给付在实体法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构成不当得利。但是在程序上,给付人请求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的请求权又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被驳回。这无异于保护了受领人的不当得利。
确认之诉是原告请求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的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与否通过裁判进行确认的诉讼。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关于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主张,它不涉及给付问题。因为只有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后,给付义务才随之产生。而我国诉讼时效的客体包括债权和请求权,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和不当得利的请求权。上述各请求人因基础权利而发生,又因基础权利的不同而呈现不同的形态。而对确认之诉的当事人双方而言,其是否存在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尚须等待法院裁决才能得以确定,所以,在法院未作出裁决之前,当事人之间的基础权利是不存在的。换句话说,在法院未对双方争议的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作出判决之前,诉讼时效所指向的客体——请求权所依附的基础权利也就无从谈起。所以,诉讼时效不能适用于确认之诉。因此,法院在确认合同无效时也无须考虑诉讼时效的问题。
二、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
合同被法院确认无效后,合同自始、绝对地无效,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及损害赔偿权。在单一的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且合同尚未履行的情形下,因当事人没有发生给付行为,所以不产生不当得利的问题,也就不产生诉讼时效问题。对于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合同也已经部分“履行”,那就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亦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故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文丨缪奇川 法律事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