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银被吊销香港IPO保荐牌照一年:对内地业务无影响
香港证监会对瑞银集团及瑞银证券香港有限公司(瑞银证券香港)(统称为UBS)作出谴责,并处以罚款3.75亿港元,亦局部暂时吊销瑞银证券香港有限公司(瑞银证券香港)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的牌照,为期一年,令瑞银证券香港有限公司(瑞银证券香港)不得为任何证券在港交所的上市申请担任保荐人。
根据3月14日香港证监会发布的信息,UBS在担任三宗上市申请的其中一名联席保荐人时没有履行其应尽的责任,这三宗上市申请分别为中国森林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森林”)、天合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合”)及另外一家公司。
香港证监会亦暂时吊销岑天(男)的牌照,为期两年,由2019年3月14日起至2021年3月13日止,原因是他在负责监督中国森林的上市申请的执行工作时,没有履行其作为保荐人主要人员的监督职责。
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先生(Mr Ashley Alder)说:“这些执法行动所针对的是保荐人缺失,尤其是保荐人在进行首次公开招股的尽职审查时所犯的缺失。执法行动的结果显示香港证监会高度重视保荐人的高操守标准,因为这样才能保障广大投资者和维持香港金融市场的廉洁稳健及声誉。有关的执法行动向市场传达强烈而清晰的讯息,就是我们会毫不犹疑地就失职保荐人所犯的失当行为追究它们的责任。”
对此,瑞银发言人说:“瑞银已获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调查结果。这些与我们香港IPO保荐牌照相关的遗留问题得以解决。我们将继续为香港客户提供服务。该事件对瑞银中国内地的业务没有影响。”
具体来看,香港证监会认为,UBS没有就中国森林业务的多个核心范畴,作出合理尽职审查。
1.没有核实中国森林的森林资产是否存在。
根据中国森林的2009年招股章程,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中国森林集团)乃人工森林营运商,其主要业务为森林管理及可持续发展,以及采伐及销售原木,并在中国内地云南省及四川省拥有约171780公顷的森林。
UBS大约在2009年5月/6月成为中国森林上市申请的其中一名联席保荐人。然而,UBS在成为保荐人后,没有对中国森林集团的森林进行任何实地考察。虽然UBS声称在2008年以时任联席账簿管理人的身分,于中国森林集团位于四川省及云南省的森林进行了实地考察,但未能提供任何考察纪录或识别出有关考察的确切位置。
UBS声称包括律师及森林专家在内的其他专业人士参与了部分的实地考察工作。然而,他们均没有接获指示核实中国森林集团于招股章程所披露的森林是否存在。
此外,尽管中国森林集团在2008年收购了位于云南省的150000公顷的森林(占其森林资产逾90%),但没有证据显示UBS曾视察中国森林集团位于云南省的森林,或委讬其他机构就云南省于2009年7月9日发生的黎克特制6.0级地震对该等森林资产所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
2.没有核实中国森林集团的林权。
根据招股章程,中国森林集团对其森林的法律权利由相关的林权证所证明。虽然UBS声称已审视有关证书的正本,但它没有识别出多个看似不寻常及理应作进一步查询的情况(例如,招股章程所披露的森林名称与相关证书所载的名称不符)。
UBS亦声称其中国内地律师已核实和检查有关证书。然而,此事并无反映在相关的法律意见中。事实上,有关法律意见列明其建基于假设中国森林所提供的文件属真实及准确。
3.没有核实中国森林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UBS依赖中国森林向其提供的据称由相关林业局签发的确认书,确认中国森林的业务和伐木活动符合相关的中国内地森林法。然而,并无证据证明UBS已核实有关的确认书是否由相关林业局签发,以及当中所记录的资料是否准确。
4.对中国森林集团森林资产的受保范围所作的尽职审查不足。
中国森林集团的森林资产是其业务运作的关键所在,故为该等资产投购充足的保险至为重要。UBS依赖中国森林提供的保险文件作为已投购有关保险的证据,而没有独立核实保险文件的真实性。
尽管UBS声称其交易小组成员和中国内地律师查核了保险文件,但却并无识别出当中多个本应作出进一步查询的问题(例如,保险文件内所载某些森林的位置与招股章程所披露的不符)。
5.对中国森林客户的尽职审查不足。
在往绩纪录期的最后18个月内,按收益计算,中国森林有超过70%客户位于云南省。UBS曾计划与中国森林部分位于云南省的客户进行面对面访谈,但其后因云南地震而决定将面对面访谈押后。UBS最终仅与有关客户进行了电话访谈。
香港证监会发现,UBS按照中国森林提供的电话号码致电有关客户,而没有对有关客户进行任何背景调查,以核实它们的电话号码及/或受访者的身份。香港证监会亦发现,有关访谈的纪录严重不足。
香港证监会亦发现,UBS在中国森林的上市申请中所犯的缺失,可归因于岑天身为保荐人主要人员在履行其监督责任上疏忽职守所致。
此外,香港证监会的调查显示,UBS作为天合上市申请的联席保荐人之一,在天合上市申请中也犯了3项保荐人缺失。
1.天合介入尽职审查访谈。
UBS与十名天合客户进行了访谈:其中六名以电话方式或在天合位于中国内地的锦州办事处以面对面方式接受访谈,而其余客户则在它们本身的处所接受访谈。
UBS没有就安排有关访谈或确认访谈的模式及地点,直接与有关客户联络。相反,采取主导的是天合,由其通知UBS哪些客户未能出席面对面访谈,以及哪些客户拒绝在其营业处所进行访谈。并无证据证明UBS曾采取任何步骤,向有关客户查询为何不答应在其办事处接受访谈。
2.没有处理访谈中出现的预警迹象。
UBS最初曾要求与天合的最大客户(客户X)在其办事处进行访谈,但天合却称由于中国内地当时正进行反贪腐行动,作为大型国有企业的客户X一般会拒绝任何第三方到访其处所的要求,而UBS最终接纳了这个解释。
UBS及后同意在天合办事处访谈客户X。在访谈结束时,客户X的代表拒绝出示其身份证及名片,并冲出会议室。他向UBS称根据客户X的内部程序,他本来不会同意接受访谈,而他出席访谈仅为了协助天合。
然而,UBS并无进行任何跟进查询,以确认该名接受其访谈的人士是客户X的代表,及他具有适当的权限及知识接受该访谈。
3.访谈问题模糊不清。
根据UBS获提供的销售文件,天合透过其附属公司锦州惠发天合化学有限公司(锦州惠发天合)与其客户进行业务。
在客户访谈中,UBS向受访者询问了关于其公司与“天合集团”(而非锦州惠发天合)之间的业务往来问题。虽然有关受访者亦被问及“贵公司主要与天合集团的哪个成员公司及业务部门联系”,但在接受访谈的十名客户当中,只有三名确认它们与锦州惠发天合曾有联系。然而,UBS并没有向其余客户跟进它们是与“天合集团”中哪个成员公司有业务往来。
在天合宣称的十大客户当中,有一名曾接受UBS访谈的客户向香港证监会表示,当其代表在访谈中回答有关该名客户与“天合集团”进行交易的问题时,其代表所指的是与辽宁天合精细化工进行交易;而辽宁天合精细化工是一家由天合首席执行官的家族全资拥有的私人公司,但在关键时间不再是拟上市的天合集团的一部分。
由于天合首席执行官的家族所拥有的上市及非上市化工业务均称为“天合”,故香港证监会认为,UBS在访谈客户时纯粹提述“天合集团”及/或没有要求受访者确切识别是哪个天合成员公司与其所属组织进行交易的做法有不足之处。
此外,多家外资投行也同时被罚。因摩根士丹利在担任天合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天合)在2014年的上市申请的其中一名联席保荐人时,没有履行其应尽的责任,香港证监会对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作出谴责并处以罚款;因保荐人缺失,美银美林远东公司遭香港证监会谴责及罚款1.28亿港元;渣打证券因保荐人缺失被香港证监会谴责及罚款5970万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