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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宣丨扫黑除恶十五种类型“保护伞”

看中国

2019-03-12 17:24


导语:

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按照中央“两个一律”的要求,即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今天

平安君就给小伙伴们科普下

黑恶势力“保护伞”的15种类型

出资分红型

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合伙经营,或与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的。

纵容包庇型

利用职务便利,为黑恶势力提供犯罪时间、条件,纵容、包庇犯罪的。

阻挠查处型

利用自己的权力和便利,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避免公安司法机关侦查、查禁、指控、起诉、审判和怀疑,为其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甚至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逃匿;或者阻挠、干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以阻挠、拖延、不履行职责等方法,干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的查处,为其获取非法利益的。

站台撑腰型

黑恶势力排除异己、谋取利益撑腰出头而违规立案、越权执法、违法办案的。

打击报复型

涉黑涉恶犯罪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有案不查型

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侦、有证不取、该捕不捕、该诉不诉,以及随意变更强制措施、撤销案件的。

通风报信型

在办案中跑风漏气、泄露案情,或向黑恶势力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的。

开脱罪责型

以普通个案处理代替涉黑组织犯罪结案,企图为黑恶势力开脱罪责的。

枉法裁判型

捏造事实、毁灭证据、伪造自首立功等材料、不依法履职、审查核实证据,使涉黑涉恶犯罪分子漏捕、漏诉、漏判或重罪轻判的。

追赃不力型

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黑恶势力违法所得、赃款赃物不能追缴而放纵犯罪的。

串通案情型

在羁押监管过程中失职渎职,为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里勾外联、串通案情、遥控指挥提供便利条件或放任不管的。

违规吃请型

在教育改造涉黑涉恶罪犯过程中收受罪犯及家属财物或接受吃请,违规给予表扬、记功等考核成绩的。

违规减刑型

违规违法呈报并办理涉黑涉恶犯罪分子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

帮人说情型

违规违法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干预涉黑涉恶案件依法办理的。

打击不力型

其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致使对涉黑涉恶犯罪打击不力的腐败行为。

怎样更加精准拔除“保护伞”?

涉黑涉恶势力与其“保护伞”是共生关系,扫黑必须除“伞”。不少涉黑涉恶势力能够横行乡里、鱼肉百姓多年,与“保护伞”的纵容包庇密不可分。

拔除“保护伞”,要强化靶向意识。“从对象上看,要重点聚焦通报中频繁出现、容易成为涉黑涉恶势力‘围猎’对象的政法机关党员干部和审批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等;从方式上看,要联合多部门力量,紧盯关键领域关键环节,把扫黑除恶同惩治‘蝇贪’等结合起来。”

一些涉黑涉恶势力之所以能长期横行,根子在于当地党组织软弱涣散、履责不力,没有切实扛起全面从严治党和扫黑除恶主体责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指出,有的地方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惩治不力、疏于监管、失职渎职,客观上助长了黑恶势力的蔓延坐大。

“基层党组织如果出现了空心化、软弱涣散的情况,一些黑恶势力、宗族势力就会乘虚而入。”正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近期通报中要求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打击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同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紧密结合注重发现和查处因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等造成黑恶势力坐大成势,以及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责任落实不力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黑恶势力无“伞”可遮、无处可藏。

(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