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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子程代表:加快自动驾驶立法进度,避免法律纠纷无法可依

财经

2019-03-12 20:50

自动驾驶汽车产业是汽车、电子、信息通信、道路交通运输等行业深度融合的新型产业。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提交了关于加快完善自动驾驶汽车产业相关法律,助推高质量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建议。

高子程建议,对《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体系进行重构或调整,以避免自动驾驶相关的法律纠纷无法可依的局面出现。他还建议,将自动驾驶汽车明确纳入现有交强险、商业保险投保范围,同时推动建立适合自动驾驶汽车产业发展的新型保险。

自动驾驶汽车产业已经成为国际产业技术竞争的焦点,亦是交通安全、节能环保、城市拥堵和便捷出行的解决方案。

高子程介绍,国家层面发布了《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智能网联汽车)》、《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自动驾驶封闭测试场地建设技术指南(暂行)》等文件,各地也相继发布道路测试细则,但现有政策文件法律效力不足,且仍有很多法律法规制约了我国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示范运营以及商业化的进一步开展。

他认为,目前自动驾驶汽车产业的主要问题如下:

其一,目前在更多公开道路(特别是高速公路)上测试自动驾驶汽车仍然缺乏法律依据,阻碍了技术测试的进度。

其二,现行规定明确禁止测试过程中搭乘与测试无关的人员或货物,既阻碍了测试主体开展更丰富的技术测试,也限制了自动驾驶技术的用户教育。

其三,现行规定对从事测绘活动的资质限制直接制约了自动驾驶高精地图众包模式的发展,与高精地图的要求存在严重冲突。

其四,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将打破目前以人类驾驶员为主体构建的交通法律体系,需要对《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体系进行重构或调整,以避免自动驾驶相关的法律纠纷无法可依的局面出现。

其五,自动驾驶汽车产业的发展,突破了有关机动车保险的规定,使得自动驾驶领域存在未来“无险可投”的风险。

其六,亟需完善有关自动驾驶领域的国家安全审查和外商投资准入立法,强化对战略核心技术、网络安全等国家安全利益的保护。

结合上述情况,高子程建议加快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示范运营以及商业化的立法进度:

1.修订《公路法》第五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等法律规定,删除或调整其中有关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试车场地的条款;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删除或调整有关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行试车的条款,为开展高速公路自动驾驶汽车测试、示范运营以及商业化提供法律依据。

2.修订《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第十九条,以专条或专章形式对载客测试涉及的法律问题和监管要求进行规定,为各地开展自动驾驶载客测试、示范运营提供规范依据。

3.修订《测绘法》第二十七条、《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补充规定(试行)》第三条、《遥感影像公开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第四条等法律法规,结合高精地图发展的客观需求,放宽有关测绘资质的限制,以为众包测绘提供法律空间;进一步降低对公开地图精度的限制,以满足高精地图厘米级的应用需求;进一步放开或者以变通形式扩大可测绘标注范围,以满足自动驾驶高精地图安全应用的需要;完善地图内容更新监管的机制,建立健全可满足实时更新的信息化审图监管机制,以促进我国高精地图和自动驾驶汽车产业的发展。

4.结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立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增加“智能产品的设计者”对产品瑕疵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并增加一条“自动驾驶情况下,当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自动驾驶汽车一方责任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车辆提供方承担赔偿责任;车辆使用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中进行相应修改。

5.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一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等法律法规,将自动驾驶汽车明确纳入现有交强险、商业保险投保范围,同时推动建立适合自动驾驶汽车产业发展的新型保险。

6.结合《外商投资法》立法,建立更加符合我国国家安全利益的审查制度。同时,修订《外商资产业指导目录》,将自动驾驶相关的系统设计、车辆运营、共享出行平台、网络安全服务、高精地图等多个领域纳入外商禁止或限制准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