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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贵祥谈企业执行:把握好界限,能够“活封”的不要“死封”

看中国

2019-03-12 18:51

企业陷入债务危机,法院如果加大执行力度会造成企业的破产。怎么来处理这种善意的执行与加大执行力度之间的一个矛盾?

3月12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的记者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对此回应称,对于执行工作来说,这是一个更高层次、更高境界需要把握的一个问题,这实际上是怎么在执行过程中,把加大执行力度和文明执行、善意执行,追求一个最好的社会效果有机结合的问题。一方面,对于教科书式的老赖,绝不能手软,也不能姑息,因为这是关系到我们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基本要求,基本的道德风尚。

另一方面,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往往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个企业有技术力量,有相当强的技术工人,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但是由于市场等各种因素,一时出现了资金链断裂,出现了债务危机。刘贵祥指出,当一个企业债务危机的时候,会引起债权人的恐慌心理,往往见到的景象是各地法院和有关的司法部门,蜂拥而至,纷纷采取查封等等手段,左叼一口,右咬一口,不死也得死。怎么处理好这个问题,确实对执行人员来说,要有比较高的综合素养,要有比较好的把握政府界限的这种能力和水平。

刘贵祥认为,人民法院处理这类案件要尽可能采取执行和解的办法,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当事人可以通过保险,对保全措施进行担保。这个成本比较低,提供类似这样的担保,然后拿出个还款计划,度过一时的债务危机,让这个企业能够活下来,又能促进就业、保住就业,又能促进经济发展,何乐而不为呢?

此外,要有效利用执行和破产制度的衔接,我们国家有企业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制度。对于一个有发展前景的企业,申请破产重整,而且能够得到债权人和有关股东的一致意愿的情况下,进入到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的程序,整个执行程序会中止下来,进行新的债务组合和对企业的拯救,使它起死回生。

对法院来说,在采取查封、控制措施的时候,一定要有限度,要把握好界限。现在有明确要求,绝不能有明显超标的查封,能够活封的不要死封。机器设备,农用工具、生产性车辆,用其他的方法完全可以达到查控的效果;如果有多种财产形式,只能采取最经济的、对生产经营影响最小的执行方式采取处置措施;不能把民事纠纷当作刑事犯罪处置。

总的来说,我们在整个执行程序中,法官要有一个很强的理念,怎么为我们党和国家大局服务,这个要有充分的考量,采取的一些措施不能不管三七二十一,要追求最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刘贵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