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尽量避免让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
最近有个人的电视认罪特别火,但此案件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本文只讨论电视认罪这种形式可不可取,在法律上有什么好处和弊端。
我们先说一下电视认罪的好处:其一,在舆论上,电视认罪能快速的定纷止息,让全国人民以最直观的方式,充分认识到犯罪分子的丑恶嘴脸;其二,在司法实务上,能够充分凸显侦查机关的办案效率,彰显司法权威;其三,对犯罪嫌疑人本身而言,一个良好并让自己身败名裂的认罪方式,有很大可能让他在最后的处罚上从轻。
“风靡一时”的郭美美在电视上囧态毕露
那么就这么一个对大家都有好处的认罪方式,为什么法律人微言认为值得商榷呢?
其一,电视认罪的发生时间问题。电视认罪发生的时间一般是在侦查机关收集到足够的证据之后,犯罪嫌疑人对这些证据也没有异议,且自愿去面对电视媒体,发表认罪声明。这一切看似合情合理,但却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我国刑事法律认可的“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未经法院判决可能犯了罪的人,称之为“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罪犯”。让一个没有经过法院判决的犯罪嫌疑人去公开认罪,不符合法定的程序,也不符合无罪推定的原则。但如果电视认罪发生在法院判决以后,则不存在这个问题;
未经法院依法审判,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其二,程序提前的电视认罪,会影响审判的公正性。一般经过电视认罪之后的案件,在舆论中形成强大的“有罪压力”,这个压力并非压向犯罪嫌疑人,而是压向了要提起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和进行案件审判的法院。
这会给人造成一种印象:“这犯罪嫌疑人都已经认罪了,你法院还有什么好审的,直接判了不就完了”,这样会弱化检察院的起诉权和法院的审判权。而且,万一万一,犯罪嫌疑人的电视认罪是被迫的,或者犯罪嫌疑人只是认为自己犯了法,实际上并没有犯法,那么法官和法院敢不敢顶住这么大的舆论压力去作出一个无罪判决?
万一的事谁也不敢说
其三,电视认罪会让侦查机关轻视客观证据的收集。我们知道,要完全还原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是一件很复杂很困难的事情。作为将要剥夺人身自由甚至生命的刑事案件,则需要极其完善的证据链条,排除一切合理的怀疑。这就需要侦查机关加大力度尽可能多的去收集客观证据。
电视认罪是犯罪嫌疑人的自我供述,是主观证据,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向来重视主观证据的收集,也就是只要犯罪嫌疑人认罪了,这个案件也就算攻克了。所以,经过电视认罪将主观证据固定的牢不可破,必然有可能影响侦查机关对客观证据的收集,有可能会造成冤假错案的发
谁也不想被冤案缠身失去自由
虽然,电视认罪也有它的好处的,但是对比它的弊端,微言认为,能不采用这样的认罪方式尽量不要采用,侦查机关应当将主要精力放在证据链的收集和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上,让冤假错案的发生几率降到最低最低,英国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十倍于犯罪,因为犯罪只是污染河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污染水源。”
培大爷说的好
如果你喜欢法律人微言的文章,麻烦动动手指关注一下,码字不易,且行且珍惜。如果你还有问题,可以留言或者发私信给微言,以良心保证,免费咨询,纯属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