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纳斯达克”即将开市 专业律师划重点
法制日报-法人网3月8日讯(记者 伍洲奇)3月2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签出了他上任以来的第一份主席令,正式发布《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简称“《注册办法》”)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简称“《监管办法》”),并在公布之日起实施。
相对应的是,在证监会的批准之下,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相关业务的规则也随之确立。中国版“纳斯达克”渐行渐近,根据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3月3日介绍,目前拟投资科创板的投资者已经可以开户。
对此,《法人》杂志特邀北京大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树明律师就新出台的关于科创板的两个《办法》进行重点解读,为企业从业人员和投资者梳理要点并指明投资注意事项。
重点1:科创板主体是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
重点2: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总体原则,规定股票发行适用注册制。
重点3: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精简优化现行发行条件,突出重大性原则并强调风险防控。
重点4:对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流程做出制度安排,实现受理和审核全流程电子化,全流程重要节点均对社会公开,提高审核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重点5: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压实市场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发行人等相关主体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责任,并针对科创板企业特点,制定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则。
重点6:明确科创板企业新股发行价格,通过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确定,建立全流程监管体系,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加大追责力度。
重点7:科创板上市公司应同时适用上市公司监管的一般规定,但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与新出台《监管办法》不一致的,适用《监管办法》。
重点8:明确科创公司的公司治理相关要求,尤其是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科创公司的章程规定和信息披露。
重点9:建立具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的披露,提升信息披露制度的弹性和包容度。
重点10:制定宽严结合的股份减持制度,适当延长上市时未盈利企业有关股东的股份锁定期,适当延长核心技术团队的股份锁定期;授权上交所对股东减持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及后续转让等事项予以细化。
重点11:完善重大资产重组制度,科创公司并购重组由上交所审核,涉及发行股票的,实施注册制;规定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须符合科创板对行业、技术的要求,并与现有主业具备协同效应。
重点12:建立股权激励制度,增加了可以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范围,放宽限制性股票的价格限制等。
重点13:建立严格的退市制度,根据科创板特点,优化完善财务类、交易类、规范类等退市标准,取消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监管办法》还对分拆上市、募集资金使用、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稿件编审:贾宝元 编辑:新媒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