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污水处理厂出水要达标排放是法律规定
2月28日电 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司长张波28日表示,污水处理厂出水达标排放是水污染防治法的明确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厂只要接纳了这个污水了,就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达标排放,这是法律责任。
生态环境部2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有记者提问,有的污水处理厂因为出水超标被处罚后喊冤,认为是进水浓度超标造成的,应该免责。您如何看待这个现象?
张波表示,我注意到前段时间还有一场官司,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了,地方部门处罚他了,他觉得冤,到法院申诉。这个问题背后是PPP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实际上有很多深层次的原因。
第一,污水处理厂出水达标排放是水污染防治法的明确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厂只要接纳了这个污水了,就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达标排放,这个是法律责任。但是如果有其他原因导致了城市污水处理厂不能稳定达标排放,那是另外一个问题,就好比说你把我撞倒了,给我造成了损失,我肯定先追究你的责任,你说是那个人撞你导致的,你再追究那个人的责任,不能因为那个人撞的你,我就不追究你的责任。当然我们首先要尊重法院的判决。
第二,污水处理厂有保证污水达标排放的责任。大家都要敬畏法律,尤其是污水处理厂在接受来水的时候就要特别小心,有这个本事,能保证达标处理再承担这个项目。如果接纳的工业废水太多,有毒有害污染物太多,没有把握处理达标,就要谨慎接收。城市污水处理厂的问题实质是如何通过发挥市场作用来实现公共服务目标,这个也是PPP的核心。公共的服务目标,要通过市场主体来实施。所以要想合作好,实现公共目标,双方必须有智慧、有担当、有道德。有智慧就是各方要把可能出现的情况搞清楚,不能糊里糊涂的就签合同;有担当就是政府要有政府的担当,企业要有企业的担当,通过政府更好的发挥作用来激发和保障市场主体发挥决定性作用。
张波指出,比如说在这个问题上,作为企业,是专业机构,在建污水处理厂之前就应该调查评估污水来源,这个工作不能少,而且很重要。PPP合同中要明确哪些污水可以进,哪些污水不能进,或者治到一个什么程度才能进,如果发现有可能某些废水导致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就应该提前在PPP合同里面说清楚,这些废水我要拒绝不能接受,或者要接受的话要给他一个纳管标准,只有满足了纳管标准才能入管网。同时政府部门要维护和保障污水处理厂的权利,一旦PPP合同上规定了纳管标准,监管部门就要按照标准去监管相应的工业企业。企业自己也要监管浓度,并且对自己的技术进行监管。如果发现了问题及时报告政府部门。如果报告了,并且有事实依据,有关监管部门不处理、不作为,污水处理厂可以起诉。这就体现了各方的责任,就会减少未来可能产生的问题。
前段时间一些PPP合同出现问题,多数都是因为企业老想把项目拿下来,但没有把可能产生的问题搞清楚、想明白,一旦发生问题以后不想认帐了,互相推诿了,这就涉及到道德问题。我个人比较赞成污水处理厂出水要达标排放,这是法律规定,这个问题不应该有争议。
第三,生态环境部提倡工业企业首先应该进相应的各类工业园区,将工业废水纳入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并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我们不提倡工业废水直接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城市污水处理厂主要是处理城市生活污水的。如果能够明确分开就不会出现刚才说的这一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