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醒:旅游消费注意维权投诉时效为90天
春节黄金周刚过完,又将迎来新一波春季出游高峰。选择旅游产品和线路时,不要轻信“旅游小广告”,游客应注重服务标准和品质,切忌一味追求低价,谨防“免费旅游”“赠送旅游”等消费陷阱,以免上当受骗。
一定要到旅行社经营场所签订旅游合同,包含旅游线路、景点,交通、住宿、用餐标准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约定,不要轻信个人许诺,须将全部约定事项落到纸面、体现到合同。切记不要贪图方便省事不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或者听信“上车签约”、“上车付款”或只开收据之类的说法。
又就是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日,一提到3·15想必很多游客都有话要说,例如旅游产品价格不透明、服务不对称、旅途中的强制购物等等,而山西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日前发布提示,希望游客在出游时理性消费、谨防陷阱、文明出游、依法维权。提醒您,旅游投诉要在旅游结束90天以内,否则将超过受理时效。
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如发生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或旅游纠纷,旅游合同结束之日起90天内可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超过90天,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无权受理该投诉。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受理旅游投诉的范围: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以下情况不在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受理范围内:因自然原因、社会原因、当事人自身原因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旅游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超过规定的时效和期限的;其他部门已经受理的。
旅游投诉一式两份,需写明: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国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投诉日期;被投诉人的名称、所在地;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