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智媒
关闭

亚太智媒APP, 全新登场!

点击下载

非典型家暴 法院也可出具人身保护令

看中国

2019-04-01 20:15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哦!

夫妻本是同林鸟,但如果有了离婚的想法,也应当理性沟通、好聚好散。不理性的发泄情绪,只会让双方越走越远。

鲁燕与刘福贵于2001年登记结婚,2004年生育大女儿,2006年生育小女儿。2017年5月,鲁燕向常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因刘福贵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同年8月,鲁燕向法院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称她起诉离婚后已与刘福贵分居,但刘福贵多次到她单位吵闹,8月的一天晚上甚至冲到单位宿舍对她进行辱骂,砸坏了宿舍内的电脑、电磁炉、电饭锅等物品,严重影响了她的正常生活和工作。为保护自己的人身不再受到威胁和伤害,鲁燕请求法院禁止被申请人刘福贵殴打、威胁、骚扰、跟踪她。

法院经审查认为,鲁燕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禁止刘福贵殴打、威胁、骚扰、跟踪鲁燕。(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反家暴法》中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本案的被申请人无殴打、跟踪的行为,但基于其有争吵、毁坏财物的行为,具有潜在的安全隐患,法院仍可依法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

文案:陶云芬 吴皆与 编辑:吴皆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