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设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将被限制信贷、招投标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以下简称拖欠工资“黑名单”),是指违反国家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拖欠工资情形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
据介绍,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1.拒不支付一名农民工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工程总承包企业未履行支付及监管责任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
另外,各职能部门对拖欠工资“黑名单”中的用人单位具体采取以下联合惩戒措施:
(一)市场监管部门对“黑名单”中的用人单位加大监管力度,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积极推动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政处罚(处理)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同时纳入沈阳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应用平台。
(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将“黑名单”信息纳入信用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到用人单位资质评定和建设项目招投标等环节,在招投标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四)市信用中心将“黑名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及时更新、维护。发展改革等部门限制其申请中央、省预算内资金。
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拖欠工资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拖欠工资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
用人单位被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即行终止。 (原标题:沈阳制定出台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