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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与欧美签署的第一个平等条约,和日本侵华战争有什么影响?

军事

2019-03-30 14:51

19世纪中期,是闭关锁国的德川幕府统治后期,幕府的锁国令中包括“除特许船只以外,严禁其他船只驶往国外;除特许船只以外,不得派遣日本人至外国;如有偷渡者,应处死罪;已去外国并在外国构屋营居之日本人,若返抵日本应即处以死罪;发现耶稣教教士者,应予以褒赏……”种种闭关锁国政策导致日本几乎与世界隔绝,因此我之前写过的徐继畲的《瀛寰志略》被日本人成为通知世界的指南针。

1853年,美国海军将领佩里率领舰队两次闯进江户湾,迫使日本开港通商(史称黑船事件)。四艘军舰开到江户湾口,以武力威胁幕府开国。佩里赠给幕府显示工业文明的火车机车模型和电报机,而幕府却只能用力士搬运回赠的大米来展示实力。舰队中的黑色近代铁甲军舰,为日本人生平第一次见到。在美国的武力胁迫下,幕府接受了开港要求,于1854年3月31日在神奈川签订了“日美亲善条约”,是日本与西方国家签订的第一个贸易条约日本被迫同意开放下田、箱馆两港口,美国船可以在这两个港口加煤上水,并得到粮食等物品的供应。条约还允许美国在上述两港派驻领事,并享有最惠国待遇(英美对中国也采取过同样的措施)。不久,英、俄、荷等国援例而至,也和日本政府签订了类似条约,这些条约加剧了日本内部的矛盾,加速了德川幕府的灭亡。

1858年7月29日,日方代表井上清直、岩濑忠震登上停泊在江户湾小柴冲的“波瓦坦”号,与哈里斯等共同出席签约仪式,签署了《日美友好通商条约》。除已根据《日美亲善条约》开放的下田、箱馆港外,同意在近期内开放神奈川、长崎、新潟、兵库等港口,并在开放港口划定外侨居地,在其周围开设游览区;承认外国人为进行商业活动而在江户、大阪停留;还规定了领事裁判权。条约虽以自由贸易为原则,但规定了许多不平等条款,如关税率要用另订的贸易章程协商决定,从而否定了关税自主权等。(跟和中国的套路是不是一样的呢?)列强得知《日美友好通货条约》签订的消息后,纷纷前来分沾利益,与幕府订立条约至10月9日,70余天中,美、荷、俄、英、法等五国先后与日本订立了通商条约,取得自由贸易权、关税率协议权、领事裁判权等一系列殖民特权,日本则在贸易、关税、司法等方面丧失国家主权,濒临沦为半殖民地的危险边缘,处于被欧美列强压迫的从属地位和不平等条约的束缚之下。

1892年8月,日本着手与欧美国家进行第五次正式修约谈判。与以往几次相比,此次谈判日本方面作出了较大让步,要求收回的权益明显减少。1894年7月,日本与英国签订《通商航海条约》,废除英国在日本的治外法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部分承认了日本的关税自主权。日本以此条约为蓝本,与其他西方国家订立了新约。

1909年8月,第二届桂太郎内阁鉴于1899年生效的一系列商约将于1911年7月16日期满,决定修改原有商约,另立新约。1910年在商约到期前一年,桂太郎内阁的外交大臣小村寿太郎向美国等13国提出修约通知。1911年2月21日,日本驻美大使内田康哉同美国国务卿诺克斯签订了新的《日美通商航海条约》。该条约共18款内容,最为重要的成果是恢复了日本的关税自主权。另外,“关于双边贸易,商约未作出规定的,应按照美日两国各自的法律进行管理……缔约国公民在对方国家享有最惠国待遇。”条约第 17 款规定:“现在这份条约于1911年7月17日开始实行,该条约应维持12年的有效期,条约的一方打算终止商约,应在到期前6个月通知对方。若双方都没有在条约到期前通知对方有终止商约的打算,则商约仍继续执行,直到其中一方提前6个月通知对方终止条约

随后,日本又同英、法、德等国签订了类似性质的通商航海条约,外交上获得了同列强完全对等的地位。因此,1911年《日美通商航海条约》被认为是日本与欧美列强签订的第一个平等条约

这个条约我在《租借法案》文章中也有提过,是大部分不明真相的中国人所诟病的美国支持日本侵略中国的原因所在。下一篇,我会给大家讲一下为什么说这个法案有这么大的影响,以及它是如何废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