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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财产税角度看房地产税,有利于形成改革共识

独家观点

2019-03-29 08:03

明确房地产税的基本功能与定位,是房地产改革的当务之急。从财产税的本质属性,来看待房地产改革,有利于形成改革共识。

在3月26日-29日召开的博鳌亚洲论坛期间,房地产税话题再度引发热议。尤其是吴晓求、贾康两位大咖同台激辩,对房地产改革阐述的观点泾渭分明,进一步加剧了大家对“如何征收房地产税”的分歧。

对此,中银国际研究公司董事长曹远征表示,不能从狭义概念去理解房地产税,应该从财产税角度讨论和理解房地产税。对目前的中国人来说,最大的财产可能就是房子,需要在财富代际更替中做一个制度安排或相关法律予以调节,以保证公平,这才是房地产税的出发点。

从吴晓求和贾康的观点来看,二人表面上争论的是房地产税的法理性质,实际上是对房地产税的功能和定位存在重要分歧。吴晓求认为,房地产税从理论和法律层面找不到依据,主要原因是中国的土地所有权为国有,房价升值的背后实质上是土地升值,而不是土地上面所有者拥有的房产升值。对于国有土地的升值却向个人征税,从理论上说不过去。由此看出,吴晓求看房地产税的角度是站在纳税人和对房价影响的角度。

贾康则认为,目前国家也对国有企业的利润征税,因此房地产税开征不存在理论和法律层面的障碍。贾康在与吴晓求同台辩论时,还列举了开征房地产税的几个理由及不同的功能定位,比如,房地产税是地方主体税源建设的重要税种,西方国家也征收房产税等。

从两位经济学家的交锋来看,理论界对房地产改革的功能和定位存在较大分歧。开征房地产税的主要目的是什么?是用来调节房价,还是用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笔者认为,要想实现房地产改革的成功,首先需要在这一点形成共识。曹远征作为市场主体论的代表,提出了“财产税”概念,认为“不能从狭义概念去理解房地产税,应该从财产税角度讨论和理解房地产税”,无疑为房地产改革指出一条新思路,为形成改革共识找到了一个突破口。

财产税,就是以人们所有的或可支配的财产作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财产税属于对社会财富存量进行课税,不是对当年创造的价值征税,而是对往年创造的价值(前值)以当前最新价值(现值)予以征税。因此,财产税本质上是对人们财富收入的调节,是促进社会公平发展的一个重要税种。当然,房地产税的征收要考虑到老百姓的刚需情况,才能在社会上形成改革共识,否则很容易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论辩怪圈。

财产税本质属性来看待房地产改革,有利于形成改革共识,但是否存在法理上的问题呢?

首先,从国内土地与房产政策来看,虽然中国土地属于国有或集体所有,但支配权属于占有者或使用者。国家政策也明确表示,对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长期保持不变。同时,房地产市场不能将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分开交易,房产和地产的收益归属于房产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所以,开征房地产税,在理论和法律上都不存在障碍,符合财产税关于“对可支配财产课税”的基本原理。

其次,财产税的最大功能是调节财富,促进社会公平。

最后,以公平为核心推进房地产改革,更容易形成社会共识,有益于建立科学的税制体系。

总之,只有在明确房地产税的基本功能与定位之后,才能深入探讨房地产改革的立法确定以及税收要素及细节等,这才是房地产改革的当务之急。

□木丁(财经评论人) 编辑 汪世军 校对 薛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