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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解读】粤科创12条,政策突破助力湾区创新驱动

财经

2019-03-28 17:39

FABIE产业研究

FABIE指的是:

F:金融科技(Fin-tech);

A:航空海洋(Aviation&Marine Technology);

B:生物健康(Biohealth);

I:电子信息(Information)和智能智造(Intelligent Manufacturing);

E:能源环境(Energy & Environment)。

通过对宏观经济及产业数据的深入分析,全面客观剖析当前宏观经济的运行特征,致力于持续推动区域产、学、研一体化发展。

本文转载自“FABIE产业研究”公众号

作者


日前,《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对外公布,明确提出粤港澳大湾区的五大战略定位:充满活力的世界级城市群;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支撑;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宜居宜业宜游的优质生活圈。反观广东省年初就发布的1号文,原来,粤已先行一步,《措施》围绕粤港澳三地科研开放、减负、互通方面提出了诸多创新举措。

年初,广东省人民政府2019年“一号文件”——《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发布。《措施》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鼓励港澳高校和科研机构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推进创新人才高地建设、加快建设省实验室和新型研发机构等方面共12条创新性、突破性政策及71条具体工作任务。涉及的责任部门包括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等。《措施》旨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不断提升全省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为奋力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提供重要支撑。


广东科创升级版12条如下


●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鼓励港澳高校和科研机构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

●推进创新人才高地建设

●加快建设省实验室和新型研发机构

●加快高新区改革创新发展

●加大企业创新普惠性支持

●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

●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加强科研用地保障

●提高区域创新发展平衡性协调性

●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

●持续加大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力度

政策原文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政策突破性分析


“科创12条”在全国率先提出一系列突破性政策措施,如:

加大了科技型企业创新普惠性支持


提出了发挥企业家在科技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搭建企业家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激励企业特别是民营科技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降低研发成本,加快科研成果从样品到产品再到商品的转化,并提出系列政策组合拳:

1、进一步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在全面执行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75%政策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对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增按2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

2、鼓励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对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经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其形成的财政贡献给予一定奖励。

3、对当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入库培育、新建研发机构的企业,省市财政给予一定奖励。

4、鼓励各地级以上市建立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种子库,提供分类施策和一企一策靶向服务,支持企业在境内外上市。

5、改革省科技创新券使用管理,扩大创新券规模和适用范围,实现全国使用、广东兑付,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者购买创新创业服务。

6、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创建国家级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和制造业创新中心。

7、探索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制度,加大对首次投放国内市场、具有核心知识产权但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的重大创新产品采购力度。

增强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获得感”


1、新型研发机构可自主审批下属创投公司最高3000万元的投资;

2、允许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有运营公司的“大股”;

3、高校独资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可将高校委托或划拨的科技成果自主作价投资,对科技人员实施股权激励;

4、允许使用财政资金为外籍人才购买商业养老和医疗保险;

5、允许高校、科研机构建设的孵化机构自主招租,其租金收入财政全额返还,用于孵化器建设与运营、科技服务人员奖励等。

加大了对孵化器的支持


1、支持各市至少建设1家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基地可直接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加强科研用地保障。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大学科技园(含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培育单位)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利用自有物业、闲置楼宇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选择若干高校、科研机构试点自主招租或授权运营机构公开招租,其租金收入财政全额返还,主要用于孵化器建设与运营、科技服务人员奖励等;其孵化服务收入全部归属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高校、科研机构自主使用。

构建更加灵活高效的粤港澳科技协同创新机制


跟与2015年广东曾出台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相比,新政内容丰富许多,尤其是伴随粤港澳大湾区的到来,围绕粤港澳三地科研开放、减负、互通方面做了诸多创新举措

1、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被列为第一条,强调要构建更加灵活高效的粤港澳科技合作机制,启动实施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行动计划。

2、创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围绕创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完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共建机制,协同落实国家战略布局和支持政策,建设世界一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省市在建设规划、用地审批、资金安排、人才政策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开放共享,建设面向港澳开放的散裂中子源谱仪。

3、支持港澳及世界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来粤设立分支机构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促使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

4、鼓励港澳高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技计划项目向港澳开放,支持港澳高校、科研机构牵头或独立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建立省财政科研资金跨境使用机制,允许项目资金直接拨付至港澳两地牵头或参与单位。完善符合港澳实际的财政科研资金管理机制。港澳项目承担单位获得的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其所有,依合同约定使用管理,并优先在我省产业化。鼓励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向港澳开放科技计划项目。

5、试行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科技人员按需办理往来港澳有效期3年的多次商务签注,企业商务签注备案不受纳税额限制。减轻在粤工作的港澳人才和外籍高层次人才内地工资薪金所得税税负,珠三角九市可按内地与境外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

6、新政对港澳科技人才交通问题也有所关注。试行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科技人员按需办理往来港澳有效期3年的多次商务签注,企业商务签注备案不受纳税额限制;允许持优粤卡A卡的港澳和外籍高层次人才,申办1副港澳入出内地商务车辆牌证。

目前,系列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还将陆续出台,请密切关注壹发布平台公众号,我们将在第一时间解读相关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