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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碰瓷”的行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看中国

2019-03-28 00:13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为牟取交通事故赔偿款和保险赔偿金,倪某友、陈某前、冯某强、王某兵、张某海等人经共谋后,先后驾驶倪某友经营的汽车修理店内待维修的某XXXC66奥迪Q7越野车、某XXXM20别克凯越轿车、冯某强的某XXX9UN蓝色宝来出租车及借来的某XXX3CJ雪铁龙轿车、某XXX2ZW捷达轿车,在某市几个区、县等地公路上,针对不特定的汽车驾驶员和摩托车司机,通过故意开车撞击或故意紧急制动的方法制造交通事故。

2017年1月6日晚,倪某友、陈某前、冯某强驾乘某XXX3CJ雪铁龙轿车再次寻找作案目标。当晚23时许,倪某友一伙来到某学校附近,将杨某旭驾驶的某XXX530东风货车逼停后,以东风货车溅起的石块将其轿车挡风玻璃砸坏为由,向杨某旭索赔2000元,杨某旭不同意便将车开走了。后倪某友、陈某前、冯某强驾车跟随杨某旭到某街卸货处,在继续向其索赔过程中扇了杨某旭的耳光并以喊更多人过来按每人200元的人头费赔偿等语言相威胁,以此胁迫杨某旭赔偿了现金1000元。

【问题呈现】

倪某友、陈某前、冯某强等人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观点1:是。

观点2:不是,他们只是骗取钱财。

【按例说法】

倪某友、陈某前、冯某强、王某兵、张某海为牟取交通事故赔偿款和保险赔偿金等非法利益,罔顾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在公共道路上针对正在行驶中的不特定的机动车辆,采用故意撞击或故意紧急制动的危险方法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危及了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已触犯刑律,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倪某友、陈某前、冯某强在公共场所借故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倪某友、陈某前、冯某强均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成都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律师网:刘艳律师,从业十多年,办案上百起,同时编著《法制与禁毒》《禁毒教育读本》等系列丛书三十余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