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在12省份开展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
航空医疗救护如同“空中救护车”,能够在最短时间内一边实施急救、一边转运伤患,从而提升伤病员的存活率。然而,航空医疗救护极具特殊性和专业性,在救援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亟须探索形成适应我国国情的科学合理的航空医疗救护标准和规范。
根据两部门关于印发《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航空医疗救护试点包括医疗急救与医疗转运两部分内容,北京市、河北省、辽宁省等12个省(市)为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地区。试点自方案印发起至2020年12月31日结束。
在航空医疗救护过程中,各单位间建立完善、高效的协同联动机制,规范业务流程和标准,是提升救治效率的关键。方案提出,各地民航部门和卫生部门应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加强协同配合;统筹提高院前救护调度、通用航空服务、院前院内衔接,逐步完善航空医疗救护网络,提升危急重症救治效率,扩大航空医疗救护服务有效覆盖范围。
方案还强调,参与试点的通用航空运营机构要严守安全底线,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切实保障飞行安全;各试点医疗机构加强人员培训与管理,确保运送前科学评估、运送中有效衔接,规范开展医疗活动,切实保障运送病人的安全。方案对开展航空医疗救护的医护人员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对医疗急救及转运航空器配载医疗设备、器械、药品等的品种及数量给出了推荐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