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起诉离婚的原告应该选择诉前调解吗?
很多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原告发现,现在去法院办理离婚立案手续时,法院都会询问其是否接受诉前调解?所谓诉前调解是指在离婚诉讼正式审理前,由调解部门先行尝试对案件进行调解,如果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则以调解方式结束案件的制度。该制度的出现其实和立案登记制有着密切关系的。随着近年来法院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受案量大增,无疑给各个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为了将潜在的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的案件筛选出来,避免审判工作的积压,法院制定并实施该制度。虽然该制度看似高效、便民,但根据本离婚律师的经验认为:这个制度并非适用于所有离婚案件,选择不当的话甚至会适得其反。
众所周知,中国人是不愿意打官司的。非要去法院打官司的往往是双方已经无法再协商才会选择去法院打官司。很多当事人在并不了解诉前调解制度到底为何物的情况下,误以为诉前调解也是法院解决离婚纠纷的一个有效途径,便冒然选择。最后的结果很可能是:经过了一个多月的等待后才发现根本达不成任何调解协议,只得重新进入审判程序。甚至有的原告在选择诉前调解之后等了1、2个月终于等到诉前调解当天被告来到法院后只说了一句:“我不同意诉前调解。”而直接导致调解失败,之前的等待时间全部浪费的结果。
综上,本婚姻律师建议离婚案件的原告:除非您的案件有很大希望能够调解成功,只欠法院工作人员居中调解而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否则还是不选择诉前调解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