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观察|“网约护士”试水:病人约护士PK机构约护士
护士上门服务,可以大幅减少不必要的人员移动,减少院内交叉感染的几率,提高护理服务的及时性与可近性。借助互联网,护士上门服务迅速进化成“病人网约护士”,即“病人线上预约,护士线下服务”。“病人网约护士”在2015年迎来一次短暂的爆发。但随后因网约平台无执业资质、护理服务水平良莠不齐等原因,“病人网约护士”一度被叫停。
前车覆,后车诫。《方案》规定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机构须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已具备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的实体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试点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护士须是“至少具备五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以上技术职称”的注册护士。病患向试点医疗机构申请“互联网+护理服务”后,经试点医疗机构首诊并评估后,认为可以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派出本机构符合要求的护士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据此规定,此类服务模式不同于“病人网约护士”,而是“机构网约护士”,护士不能个人接单。
“机构网约护士”旨在强调上门护理服务的安全。但,严格的规定亦可能导致“一收就死”的困局。如前所述,“网约护士” 须至少具备五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以上技术职称,并能够在全国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但与之矛盾的是护士的总体短缺,2018年国际护士节前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开表示:“虽然目前全国护士人数已经达到380万,但供需之间的缺口还比较大”。而至少具备五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以上技术职称的护士则更为短缺。由于人力不足,护士加班现象普遍,据2015年中华护理学会对全国11942名护士的调查显示:护士工作超过8小时的超过50%,高于2010年调查的26.7%。
据此推测,“互联网+护理服务”的供给量,不言可知。如果再将符合条件的护士禁锢于其隶属的医疗机构旗下,“互联网+护理服务”市场的人手紧张将会进一步加剧。
在《方案》的框架下,有无进一步盘活放大服务能力的办法呢?笔者以为,可以依据《方案》确定的“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在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协调下,由试点医疗机构遴选符合条件的护士统一登记于经过认证信息技术服务平台,并通过契约明确医疗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平台、护士三方责权利关系。
在此基础上,护士通过信息技术平台自己接单,平台则配置资深护师担任总监负责督导,并视业务需要置转兼职医师共同参与。说得直白些就是,不妨探索“病人网约护士”的加强版——更强调符合资质的护士通过官方认证平台自己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