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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认可公司在法院审理时提供的有瑕疵的劳动合同

看中国

2019-03-23 07:33

【基本案情】

宋某于2011年8月进入某公司,于2012年4月20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宋某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而公司在劳动仲裁时未提供书面劳动合同,仲裁裁决该公司支付宋某双倍工资差额。

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起诉,在法院审理时提供用工协议一份,该用工协议内容全部为手写,且四周有裁剪痕迹,形式上存在明显瑕疵。

【问题呈现】

该公司提供的用工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应该支付双倍工资?

观点1:应该支付。公司当庭不提供劳动合同,事后起诉提供的用工协议也明显有瑕疵。

观点2:用工协议周边有裁剪痕迹并不能说明协议的真假,不能支付双倍工资。

【按例说法】

该公司在仲裁时并未提供用工协议,而是在仲裁裁决其承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后才于庭审中提供,且该用工协议内容全部为手写,且四周有裁剪痕迹,形式上存在明显瑕疵,法院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有理由对该证据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并确定由用人单位对该证据真实性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但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也未申请司法鉴定,应认定某公司与宋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成都劳动争议工伤律师网:刘艳律师,从业十多年,经办案件上百起,同时编写中小学法制教育读本《法制与禁毒》《禁毒教育读本》三十余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