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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处理民商事纠纷中要做到“三个善于”

看中国

2019-03-24 07:33

律师的执业活动是《律师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的,是一个实践性特别强的活动,同时也是一个律师综合能力的体现。同时,天底下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律师代理的每一个案件都是特别的。这就要求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充分发挥聪明才智,尽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善于倾听

倾听是一门艺术,是对他人起码的尊重。特别是委托人,是切实遇到了现实中亟待解决的法律困惑,才找律师咨询的。《律师办理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其所知道的一切案件事实,并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但在律师日常工作中,要让律师花费一个上午的时间或者更长的时间去倾听当事人案件陈述,似乎是不可能的。除非那些案件比较重大、标的金额比较高、当事人愿意花费更多律师费的案件。笔者认为,如果条件允许、律师当事人之间已经有初步的委托意向,应当完整的、原原本本地听取当事人案件陈述,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了解案件的所有事实和证据;如果当事人无意委托律师处理,只是听取律师意见,律师在法律咨询时如果时间较长,可以适当收取费用。

善于发现

每一个案件,特别是民事案件律师要在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寻找突破口。譬如一个离婚案件律师要深入追究当事人意欲离婚的真正原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对于一个合同履行的纠纷案件,就要考察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是我方过错还是对方过错,谁先违约等等问题。特别是在民事证据方面,必须谨慎细致的审查,看出证据方面的瑕疵。笔者一直认为,律师主要作用是发现案件现象背后的真实。记得以前办理了一个民间借贷案件,对方起诉我方要求归还借款30万元。庭审中案件事实似乎基本清楚,也是我方当事人签的借条,对方的诉求似乎成立。在庭审中,我回忆当事人拿出的借款清单,似乎有这笔借款已经归还,对方已出具收条的事实。我就问当事人收回借条了没有,他说记不清了。后来经过我们核对,那笔借款发生在2月3日,而这笔有争议的借款发生在12月13日,真是蹊跷,于是我们怀疑有可能当事人以前归还借款没有收回的借条,对方做了手脚。后来我们申请鉴定,确实如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善于沟通

律师的沟通能力体现在多方面的,当然和律师的口才和文采有关。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是一种沟通,律师向法庭提交的各种法律文件也是一种沟通,律师和对方进行谈判协商同样是沟通……。

2017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以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健全完善律师调解制度,推动形成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所以在民商事案件中,对律师的沟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律师在参与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中,一是事先要和双方当事人或企业很好的沟通。当事人和企业想通过非诉方式解决纠纷,有着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诉讼费用过高、诉讼的周期太长、不确定性太多、前期准备工作太烦琐等也使一些当事人不愿轻易进入诉讼。在这个时候,就需要律师当事人出主意,拿方案。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作为律师,要明确当事人的想法,即对这个纠纷进行谈判,最好的结果是什么,最坏的结果是什么,万一谈判不成应采取什么行动等,这样,律师在谈判中可以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二是要对双方当事人或企业的基本情况有有较为充分的了解。这种信息掌握越多越好。双方当事人或企业愿意通过非诉方式解决纠纷,肯定也有多方面考虑。有自己的优势和弱项,明白了这一点,可以在主持调解或谈判中做到有的放矢、游刃有余。三是律师在主持调解时并不只是涉及法律。这种调解并不能完全等同于诉讼,并不需要在法庭那样一本正经,引经据典。这是一个相对缓和的阶段。律师当然要谈法律问题,但有可能还要谈一些其他问题。譬如风俗、人情、历史、政治、社会等等,这样能起到缓和气氛的作用。在这种场合,律师不但是一个专家,还应该是一个杂家。这样才能在主持调解时发挥应有的作用,才有可能使双方在心平气和的状态下愉快地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