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羁押12年未获国家赔偿,不妨扩大冤错案赔偿范围
还记得邹俊敏案吗?
2004年4月,邹俊敏因贩卖毒品罪入狱,经过14年坚持不懈地申诉后,他于2018年8月10日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犯非法经营罪,量刑也从之前的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两年。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工作报告中提及邹俊敏案,将之作为冤假错案纠正的典型案例。
虽然由无期徒刑变成了两年有期徒刑,但是邹俊敏已经在监狱中度过了漫长的14年。2018年11月28日,他向福建高院提起了国家赔偿的申请,但遗憾的是,这一申请并未得到支持。
从现行法律上看,司法机关的这一裁定并无不妥。
根据《国家赔偿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目前,公民可以主张国家赔偿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二是“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公民对超期监禁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决定予以赔偿”。
但具体到邹俊敏案,其既不属于“再审改判无罪”,也不属于数罪并罚“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而是再审改判罪名由重入轻,这也就决定了,在当下的法治框架内,申请国家赔偿,难以得到支持。
问题是,将邹俊敏排除在国家赔偿的大门之外,“连句道歉都没有”,无论从情理还是法理上,都难言合理。当初,如果不是因为一纸错误判决,邹俊敏只需要服刑区区两年,事实上却在狱中煎熬了14年。
自由无价,对一个公民而言,人生又有多少个12年,能够在蒙冤不公中白白挥霍?被错误羁押的人身自由,“纠偏正错”没有理由不体现在国家赔偿上。从立法精神上看,凡是侵犯法益必然给予赔偿,国家赔偿法律的保障权利、制约权力功能,也决定了不应忽视那些再审改判轻罪而被“超期羁押”的受害者。
而从大的趋势来看,国家赔偿立法其实已呈现逐步“松绑”的“开明”趋势。
比如,根据原《国家赔偿法》,受害人只有在“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情形下,才能获得国家赔偿,通过2010年、2012年两次修订,以及两高司法解释,刑事赔偿范围得以扩大,“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亦列入赔偿范围。而司法实践中,如法院对“萧山五青年案”部分无罪的三人给予赔偿,便是以“立法精神”的司法伸张,冲破了既有法条的禁锢。
但是,这种司法上的“特事特办”,也不是长久之策。事实上,无论“萧山五青年案”,还是“黄兴案”等,更多靠的是“曲径通幽”而非“突破”,适用的是《国家赔偿法》中的“协商条款”,国家赔偿决定书也注明“通过协商赔偿”,而非更为名正言顺的法定赔偿。
同样是再审改判“超期羁押”,有的得到赔偿,有的吃闭门羹,国家法制统一难免受到影响,也很容易被理解为一种不公平。从长远看,应对《国家赔偿法》作出新一轮修订,将经再审改判有罪但超期羁押的情形,也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公民利益所指,就是法治前行的方向。在司法实践坚守立法精神的同时,立法适度扩大国家赔偿范围,既让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获得应有救济,修复被撕裂的伤口,尽快回归社会,更体现制约权力的法治决心。如此,获益的不仅是邹俊敏,更是万千公众。
□欧阳晨雨(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