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将在消费领域健全质量标准和信用体系
近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完善本市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实施方案》,提出消费生产循环更加顺畅、消费结构明显优化、消费环境更加优良的总体目标,构建多层次多样化消费体系,并将在消费领域健全质量标准和信用体系。
根据《方案》,天津将加强消费领域信用信息采集应用,制定实施天津市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化天津市信用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互联互通,完善消费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共用机制。编制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归集市场监管、税务、金融、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信用信息,健全信用档案数据库。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及时将信用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加强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应用,全面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各类信用信息,开设“信用承诺专区”,将信用承诺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事前约束机制,并配套建立相关主体信用档案。探索建立信用评价制度,研究创立信用“海河分”。
同时,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落实“红名单”守信联合激励和“黑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奖惩监管系统实现红黑名单信息的跨部门归集和应用。健全完善守信“红名单”制度,探索实施“诚信落户”、免押金等守信激励措施,开发“信易贷”“信易行”等“信易+”系列产品和服务。健全完善失信“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惩戒,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政府支持或补贴、任职资格、高消费、出境等方面予以限制,探索实施限制购房、购车等失信惩戒措施。
推进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在市场监管、资质认定、市场准入、政策扶持等方面,根据失信类别和程度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开展诚信建设创新示范工作,创建信用示范街区和信用示范镇,推进京津冀诚信建设区域合作创新示范,充分发挥京津冀社会信用体系合作共建机制作用,加快京津冀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此外,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畅通信用修复渠道,探索通过事后主动履约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支持失信主体通过按时履约、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开展信用知识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