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越来越深!地下空间也在“私搭乱建”
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越来越成为热点话题。
在北京,全长约13.5公里的东六环通州段,局部段落将结合城市副中心建设需要,改为地下隧道。
上海知名的“深坑酒店”深入地下超70米,还出现越来越多的地下商场、地下快速路。据2017年统计测算,上海地下空间开发总面积1.1亿平方米,年均增长量400万~500万平方米,年均投资达1000亿元。
新颁布的《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有专门章节对“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进行规划,指出要结合城市功能需求,积极利用浅层、次浅层空间,有条件利用次深层空间,弹性预留深层空间。
城市越来越高,也越来越深。
“新型国土资源”亟待受到重视
住房城乡建设部前副部长郭允冲:城市地上空间叫一次土地资源,地下空间叫二次土地资源。日本在1991年《东京宣言》中就已把地下空间作为新型国土资源,新加坡也把地下100米作为新兴国土资源,而我国目前城市地下空间专项法律法规还不健全。
同济大学教授谢雄耀:我国60米~200米地下空间的全要素开发,现在还停留在研发与设计层面。从技术层面来说,可以有效利用地下200米深度之内的空间。一般地下的道路、管线、污水管、综合管廓在30米深之内,上海最深的世博变电站30米深。上海一些高层建筑的地下室有地下5层,地基可以伸到30米左右。地下暗河、地下科学工程有些可以到达60米深。地下60米如何利用?可以做地下物流、地下垃圾通道等。
上海市住建委总工程师刘千伟:与发达国家大都市相比,我国地下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存在诸多短板,如地下管网敷设混乱、底数不清,地上地下规划不同步、道路反复挖掘,建设缺乏前瞻性、远落后于城市承载力需求等,要系统规划建设地下交通、地下管廊、地下物流、地下建筑、地下商业、地下科研设施等新基础设施。
谢雄耀:我国目前亟待将“地下城市”作为关键构成,纳入智慧城市公共信息平台和应用体系建设框架,依托高精准定位、云计算、大数据、信息感知等,统筹协调地下消防、供电、照明、通风、排水、通信、监控、报警、标识等附属设施的信息采集和动态更新,全面实现地下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智能化。
管理权限混乱、技术标准落后
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同济大学教授吴亮:有专家指出,我国城市地下空间投资开发缺乏统一规划。上海起步较早,但仅是在2004年做了概念规划,2015年提出了地下空间开发原则,还是无法落地。目前,上海市中浅层(40米内)地下空间规划缺失,导致地下空间资源无序占用,而深层(40米外)的空间投资开发规划还没有制定。
同济大学教授束昱:地下基础设施投资开发牵头管理部门不明确,规土部门管的主要是地上部分,可以明确规定建筑限高、容积率、天际线等,但地下空间没有专门管理机构,无序建设现象严重,缺乏规划体系上的总体指引。在国家部委层面,自然资源部提出的空间管控体系和国家发改委提出的5年规划体系,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协调操作。
郭允冲:城市地下空间管理权限混乱、执行力不足。现在城市地下空间各行业、各部门、各专业各自为政。比如,上水下水是市政工程负责建设,电力线下地归口电力部门建设,通信下地是通信部门建设,往往造成重复建设。
中国工程院院士陈湘生: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技术标准不一致,更新滞后。很多人防技术标准已经落后,现有人防资源15%是闲置的,废弃率达1%以上。而且人防工程点状多、贯通少,利用效率很低,也很难满足现代战争的需求。
谢雄耀:要进一步加快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立法,统一规范、统一标准、统一安全运维,加快出台约束性法规,再由地方统一规划操作。在此基础上,进行全域多规合一规划,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引导各方资本积极投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
郭允冲:在体制机制上明确地下空间资源的规划、开发建设、日常运营管理,由一个部门来统筹管理。明确对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建设的统一领导,创建三维立体国土空间开发体系中的地下空间资源利用体系,地上地下一体化多规合一。在规划当中引导各类城市基础设施转入地下,制定清单,有的鼓励,有的限制,必须让规划实施落地。
束昱:地下空间应该是“公益型+经营型”的,可以把这两部分整合在一起,政府在这方面还是大有可为的。特别是在轨道交通车站周边,可以引入民间资本投资。
季倩倩:推进地下空间资源资产化,明确产权概念,设计合理的地下空间土地收储机制,政府可以委托成立特许经营权公司,对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进行有效管理和开发。目前,人防设施仍然聚集在浅表层,能否考虑通过立法把人防放在更深层次的地下。俄罗斯的人防大部分都位于地下100米。
上海市交通委规划处处长肖辉:目前,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的投资成本、收益和激励机制不明确。地下基础设施既有公益属性,也有商业开发属性。目前,很多地下设施的属性非常模糊,在现有机制下,单一由政府来投资或单一由开发商来投资,都存在一定困难。比如地铁站,由于土地归属不清晰,很多商业设施没有产权,房产证都办不下来,对开发商来说,只能给一个使用权,开发商不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