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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医生高铁救人,背后仍有一波“甩锅多米诺”

观点

2019-03-21 12:07

李医生在火车上救助病人,却被铁路方面要求出示行医资格证并拍下身份证,铁路方面已经做出了道歉,广西卫健委出来撑腰点赞。但是,背后更深层次的问题——法律责任的匹配问题才刚刚浮出水面——铁路作为承运人有“尽力救助”发病乘客的法定义务,一不留神就可能被法院判决败诉,所以才会这么吃相难看地忙于“甩锅”。

“头条健康”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了多起乘客在列车上突发疾病后、铁路工作人员参与救助,却被告上法庭的案例,其中不少都是铁路方面败诉。

比如,2017年,王某从枣庄站乘上开往南京的列车,不久突然发病,列车广播向医务人员求助,在到达徐州站后,王某被移交车站,站方也叫了120,但王某不幸去世。结果,家属就来打官司。法院认定:铁路“未能证明本次列车上备有药箱,也未能证明列车红十字救护员携带药箱到达现场”,所以承担事故30%的责任。类似案例发生了多起之后,铁路自然变成一个“风险厌恶者”。

其实,《合同法》第301条规定的是:“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这本来是要强化承运人的安全责任,防止他们对发病旅客不闻不问,耽误治疗。但是,“尽力救助”不是无限制的,乘客上的是火车,不是救护车,不可能指望火车像救护车那样提供医疗救助服务,司法机关在判决时应该厘清责任。

而且《合同法》在这里是“举证责任倒置”的,铁路需要“自证清白”才能撇清关系,需要自证已经“尽力救助”才不用对乘客的死亡承担责任,结果反而倒逼着铁路方面把精力放到了撇清关系上:乘客发病后,铁路对响应广播救人的医生反复核实身份信息,要求签下字据,甚至有的还是全程录像,以备以后作为“呈堂证供”。

这就形成了法律责任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人人求自保,却人人得不到安全。虽然,法律对于医生的紧急救助行为,是明确免责的,比如,《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医生好端端地无偿救人,反而被要求“签字画押”,当然心有余悸。

这个就像前几年的“扶老太恐慌”,如果法律责任错配了,就怪事特别多,闹得人人都倾向“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让铁路向医生甩锅,司法责任的关口也要守住:对于乘客在火车上发病的,只要铁路部门尽到合理的救助责任,就不应该苛责;否则就可能启动一波“甩锅多米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