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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普法小课堂】“我啥也没干,怎么也犯了罪?”

看中国

2019-03-21 14:11

案例回顾

罗某(16岁)与马某(15岁)在网吧碰到了同学赵某罗某因没钱上网想到向赵某索要钱财,便对马某说:“咱俩从他那里弄点钱花花”,马某说:“行,哥们,听你的!你做你的,我就一边看着”,随即罗某便向赵某索要财物,赵某拒绝,于是罗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对赵某进行威胁“你要是不交出财物,今天有你好看!”,逼迫其交出财物,赵某无奈将身上40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交给了罗某,马某在此期间一直在旁观看,罗某获得财物后与马某一起挥霍。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由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罗某、马某犯抢劫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为什么马某啥也没干,也成立抢劫罪?

一起来了解什么是共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如何认定?

一、客观方面

(一)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合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

(二)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

二、主观方面

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包括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和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

三、主体条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这里所说的人,既指自然人,还包括单位。

回归到本案中:

本案中罗某使用暴力压制被害人反抗,非法占有其财物,构成抢劫罪,而马某虽未动手,但其在罗某打算抢劫时已经与罗某达成意思一致,二人有犯意联络,在案发过程中,为罗某提供了心理上的支持帮助,故应当认定马某与罗某成立抢劫罪的共犯。

青少年要明辨是非,

有自己的原则,

不要乱讲兄弟义气。

温馨提示

1.广大青少年要擦亮眼睛,远离不良少年,远离诱惑, 向正能量靠拢。

2.遇事多与家人沟通,商量。

3.有困难向老师和学校求助。

THE END

”少年强,则国强。”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肩负着祖国未来发展的重任。由于家庭教育的疏忽、学习压力的增大、市场上充斥的不健康书刊、音像制品甚至社会不良团伙的诱惑等综合原因导致青少年犯罪在近几年呈现上升趋势,反映出青少年对法治教育的认识不足,由不良习惯慢慢发展为违法犯罪,酿成悲剧,所以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法律素质势在必行。

朔城检察新媒体出品

审核:姬文香

编辑、文稿: 张丽伟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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