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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归来话破产

财经

2019-03-20 18:55

2019年2月13日至15日,趁着中国春节假期,我在种林博士后的安排下,在巴黎密集拜会了一些法国破产界的重要人士,对中国人较少了解的法国破产法,有了一点初步的感性认知。

在巴黎期间,我的行程大致如下:

首先,我应邀拜会巴黎第一大学的法国破产法权威学者卢卡斯(François Xavier Lucas)教授,就中法两国破产学术界的合作交流展开实质性探讨。

其次,在巴黎第二大学,受种林博士的好友、候任教授莫让普吉奥(Benjamin Moron-Puech)之邀,临时向该校法学院的研究生们,就“美国破产法对中国的影响”作了分享。

再次,我应邀访问巴黎商事法院。院长内特(Paul-Louis Netter)先生和破产保护与重整审判庭庭长马丁(Louis Martin)先生出面接待。他们还邀请两位破产管理人代表,共同与我们展开长达两小时的座谈会。

复次,法国全国破产管理人委员会(CNAJMJ)主席特弗诺(Christophe THEVENOT)先生专门安排宴请。在波尔多白葡萄酒的品味小斟中,我们畅谈法国破产管理人的制度设计与现行运作情况。

最后,我们还与欧洲律所联盟CMS的法乐菲律所破产团队负责人亚历山大·巴斯托斯(Alexandre Bastos)律师及其同事座谈。我们就法国律师的破产服务与跨境破产业务,展开深入交流。

法国破产法最早可追溯到1536年执政32年的骑士国王佛朗索瓦一世的南特敇令。1673年,法国科尔波特《商事法令集》专章规定破产制度:第10章,规定商人自愿将全部财产让与债权人的程序;第11章,规定破产程序及其效力。

法国破产法史上重要的里程碑,是1804年拿破仑的《法国民法典》与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其中直接吸收古罗马的财产委付制度,创立法国近代民法的“全部财产让与”制度。但自1536年开始,法国只有商事破产程序,而反对将破产制度适用于非商人主体。

现行法国破产法最基本的文本,是1985年1月的《困境企业司法重整和清算法》。该法创设一套以重整为主,清算为辅的新型债务清理制度。根据该法第2条规定,该法适用于所有商人、手工业者、农业生产者以及所有私法法人。雇员不超过50人、不含税营业额低于法定限额的自然人和法人,适用该法第二编规定的简易程序。按照该法规定,法国破产法主要有三大程序:企业破产保护程序(观察程序)、重整程序与清算程序。另外,在此三大程序之前有个预防破产和解制度。1994年6月,法国颁布《企业困境防治法》,主要完善该和解制度,加大早期治理困境企业的力度,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

1985年破产法出台至今,有过数次修订,但较大的一次修订是2005年。新法案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缩短清算时间。这之前,很多企业申请破产后,清算的时间超过5年,有的甚至达到20多年。法国经济部提供的资料显示,法国中小企业破产清算的司法程序平均长达2年半,近7成法国民众认为法律没有给企业家们足够的犯错机会,新法案将清算时间缩短到一年。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破产法适用主体由商人、手工业者和私法法人扩大到律师、医生等自由职业者;二是在破产程序中增加多听取银行债权人的意见的内容;三是对重整程序区分内部重整和外部重整(如企业的出让和兼并)。四是增加预防企业破产的具体措施。法国政府希望通过修改破产法案,让更多的企业能够继续生存下去。法国是一个高福利的国家,大量的破产公司致使得高失业率提高,使福利经费赤字累累。在2015年,大量的法国国有企业面临破产危机:先是法国著名企业阿尔斯通遭遇财务危机,被美国通用电气收购;后是阿海珐集团由于芬兰项目出现问题而巨额亏损,不得不由法国电力公司出面收购解除危机;10月,又发生法国航空公司员工因为裁员围攻公司高管的恶性事件。2018年底,法国发生大规模的“黄马甲”街头抗议运动,其深层原因是巨额的税负、低迷的经济、高企的失业率(达到10%)与大量企业破产。截至2018年9月底,法国有52410家企业破产。尽管这一数字低于2009-2016年的水平,但从2017年5月达到的低点(52113家破产)开始,这一数字正在不断上升。

法国破产法的特色之一,是三大破产程序前的预防破产和解程序。该程序主要是针对停止支付的企业,由债务人与主要债权人协商谈判、达成协议,引进新的投资者,救治困境企业。该协议,仅限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知悉和参与,秘密而不公开。这既能给困境企业一个债务偿还的缓冲期,也能保全债务企业的商业声誉。一般法院会任命一位和解协调人,帮助企业达成协议,但该程序有必须在45天达成协议的时间限制。一旦双方达成协议,并经法院批准,和解协议就有了法律效力,新进的投资人就有绝对优先权。这种破产前的预防和解程序,2018年在法国约1000件。其中,巴黎商事法院受理约200件,一般都是大型企业才适用该程序;这200家企业,涉及的债务为10.5亿欧元债务与约2万企业员工。

法国破产案件都由商事法院受理。全国约186个商事法院,其中巴黎大区有6个商事法院。坐落在巴黎西岱岛的巴黎商事法院,是受理案件较多的商事法院。该院2018年受理约64000件案件,其中破产案件3440件。在3440件破产案件中,破产保护40件,重整程序350件,清算3050件。该院法官175人,但破产法官占三分之一,可见破产案件处理任务的繁重。巴黎商事法院下设一个专门的破产保护与重整审判庭,下面有5个破产合议庭,其中3个负责清算,1个负责重整,还有1个负责破产犯罪。

法国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法国破产法中的另外一个颇具特色的制度。按其法律与行政规章规定,其管理人分为重整管理人(又译司法管理人)与债权人代表(又译司法代理人)两类。根据其职责,法国有5种管理人:特别管理人(临时管理人)、和解人、重整管理人、清算人与债权人代表。全法有约432名管理人,其中122人是重整管理人,其他310人则是债权人代表。他们也可以担任其他3种管理人。

法国全国破产管理人委员会(CNAJMJ)由法国破产从业人员协会(LFPPC)等3个组织组成,以维护行业利益为己任。有12名理事,该组织成员由来自管理人、债权人代表、律师、会计师、审计师、保险人、银行等行业人员组成,在全法有11个地方性组织近700名成员。

根据法兰西银行发布的年度报告数据,2018年法国破产案件共有6万件左右。在世行营商环境排名中,其办理破产指标排名第26位。应该在世界192个经济体中,属于破产法先进的国家。我们在起草我国2006年《企业破产法》时,法国破产法作为大陆法系破产法的代表,曾是我们立法的重要参考;今天,法国破产法以其对企业挽救价值的重视、制度的复杂性与人性化特点,仍有很强的魅力,其许多制度设计与司法经验,值得我国学习借鉴。

通过这几天与法国破产界的接触,我感到目前法国破产法的立法与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与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法国破产法过于重视保护企业雇员利益,而相对忽视债权人的利益,这从法国破产法立法极其重视破产预防与保护制度可见一斑。这两年,欧盟破产条例鼓励企业重整并加强对债权人权益保护的立法趋势,对法国破产立法改革形成较大压力。

第二,法国的中小企业主破产现象较严重,其6万件破产案中90%是中小企业主破产,但这属于商人破产,而非消费者个人破产,这使得如何保护失败的企业主权益成了一个问题。而有些中小企业主又借助破产程序,欺诈性的或恶意逃避税收义务与缴纳社保费用义务。如何平衡好破产实践中存在的这两种现象,是拟议改革中的法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与破产法修法要考虑的问题。

第三,法国文化中,破产可耻观念根深蒂固。政府与债务人债权人都希望企业避免选择破产程序,又往往将正常的企业商业失败行为与破产犯罪联系起来,认为许多中小企业主的破产嵌入了可耻的欺诈因素,应予重罪惩罚。不论如何,这些认知阻碍了破产法对企业效率提升与经济结构调整功能的发挥。

好在我接触到的法国破产界专家,都认识到有这些问题,并希望改进现行的破产法。但不论是学者,还是法官、管理人,给我总体印象是,法国人还是颇为他们长达五百多年的破产法史自豪,也为现行法国破产法的制度设计而自得。在这种情况下,要对现行破产法进行改革,实际上很难。

(作者李曙光为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研究中心主任,著有《中国企业破产与重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