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聚焦·热点直击】食责险发力仍待顶层设计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牵动国人的神经。今年全国两会上,有代表委员呼吁健全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加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以下简称“食责险”)发展力度。专家表示,我国现有法律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违法处罚金额偏低,客观上阻碍了食责险的发展,健全、完善食品安全法律管理体系已成当务之急。与此同时,保险如何稳妥介入食品行业的风险管理领域,发挥风控功能,也是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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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完善成“软肋”
据了解,我国食责险现阶段采取法律鼓励、行政引导、商业保险公司自主经营的发展模式,目前已在上海、浙江、福建、山东、山西、河北、甘肃等多省市进行试点推行,但投保率不足10%,远低于国外平均50%以上的投保率,且多数投保缘于“出口需要”。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对《上海金融报》记者表示,部分试点地区食责险投保率非常低,主要有几方面的原因。首先,当前国内法律环境不完善。责任险的发展需要与完善的法律体系以及对不合规、不合法行为的惩罚有机结合。如果上述两方面缺失,很少有企业愿意投保责任险。其次,中国食品行业整体规模较小,尤其是大规模企业相对较少。此外,目前运营的食责险主要起到赔付功能,尚未有效介入食品行业的风险管理领域,发挥风控功能。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保险研究所所长粟芳对《上海金融报》记者表示,“一般来说,保险适宜于损害程度大、损失概率低的风险。但就食品安全而言,当前相关处罚并不十分严厉。举例来说,若一件食品卫生案件涉及的赔偿金额只有几万元或几十万元,企业‘既不伤筋也不动骨’,不会有买食责险的动力。但赔偿金额达到几千万元甚至更高,企业自然会想到利用保险避险。”
粟芳进一步强调,食责险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当食品企业无力承担赔款时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因此,如果相关法律法规惩处力度有限,保险也只能是“头痛医头”,无法解决根本的关键性问题。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战略研究中心副主任周燕芳提出,今后应对企业采用无过错责任制度,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增加对食品生产、流通、销售和餐饮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追责,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无论有无过错,企业均应承担对最终消费者的赔偿责任。同时,增加惩罚性赔偿,消费者除了获得实际损失赔偿外,法律还应增加食品企业对消费者的高额惩罚性赔偿,可以企业年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基准。
强制投保条件尚不成熟
目前,有人呼吁食责险应与“交强险”一样成为强制保险。对此,粟芳认为,国内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公众希望给食品安全企业套上“紧箍咒”,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如果没有完善、权威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即便强制企业投保食责险也不能保证其行为不触红线,继而保障食品安全。
周燕芳指出,鉴于食品行业情况复杂,针对不同风险特征对象不宜按统一条款强制投保。“可先从食品销售与餐饮服务企业开始强制投保试点,也可在婴幼儿食品、牛奶及基本食品的范围内进行优先试点。”
此外,由于食品安全责任险在定价、风险管理、理赔等环节存在较高技术要求,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公司的供给热情。周燕芳提出,在食责险的投保安排方面,可与各类食品行业公会共同成立固定机构负责食责险的实务操作组织,包括制定统保方案、制定企业食品安全等级评定细则、制定食品安全责任事故认定及赔偿标准等。
“食责险的发展亟待完善法律环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产生市场化的需求。而当需求产生后,保险公司才能充分发挥风险管理的作用,通过费率杠杆等经济激励机制,与食品企业合作,尽可能减少食品安全事件,而非止于事后赔偿。”朱俊生表示。
记者 李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