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额回报的“馅饼”不要随便接!
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孙某以投资“备用金”等项目为由,与被害人签订其伪造的基金公司的定向投资理财协议,骗取被害人投资款共320万余元。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至2016年10月间,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孙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以投资“备用金”等项目为由,与被害人签订其伪造的基金公司定向投资理财协议。为引诱被害人与其签订合同,孙某谎称该投资项目系公司内部项目,可获取高额利润,并随时可以取出资金且无违约金。孙某共骗取9名被害人投资款共320万余元,其中大部分钱款被孙某用于个人挥霍,案发前返还人民币90余万元。
2018年9月11日,李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提起公诉。2018年12月28日,一审法院根据孙某犯罪的情节,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责令孙某退赔各被害人财产损失。一审判决后,孙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二中院受理后,经过对孙某释法说理,孙某认罪服法,自愿撤回上诉,并表示会积极参加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法官释法
合同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本案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害人对其身份的信赖,与被害人签订其伪造的单位合同,属于冒用单位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
理财产品诈骗往往许诺高收益,利用投资者贪图高收益的心理来谋取本金,本案就是其中的一种表现形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此提醒广大投资人警惕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诈骗,切勿轻信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提出的具有高额回报的所谓“内部项目”,不要将资金交由业务员自行处置或将钱款打入个人账户,在签订合同时不仅要仔细审查合同的条款,也要审查合同上是否加盖单位公章并鉴定印章真伪。
供稿人:刑二庭 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