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事】内河船参与海上运输,后果很严重!
近年来,在国家基本建设及内河水域禁限采河砂的背景下,海砂需求旺盛,价格飞涨。部分砂石经营人受利益驱使,雇佣内河船舶到海上运输和作业,严重威胁船员生命和财产安全。近五年来(2014—2018),天津海域共发生水上交通事故80起,其中涉及内河船舶的水上交通事故18起,占事故总数22.5%,占沉船事故总数的81.8%。我国法律规定:内河船不能参与海上运输!
船舶结构不同:就船舶而言,内河船的设计、建造是依据内河船设计建造规范,其储备浮力、结构、设计、设备不满足海上安全航行条件,如干舷较低、无舱盖、多为平底、船体结构强度不够。
船员能力不同:就船员而言,海船船员培训发证要求与内河船相比,要求更高,需要具备的能力也更多。但当内河船超航区进入沿海水域时,内河船船员无法及时应对复杂的海上突发局面,极易引起水上交通事故。
航行区域不同:内河船舶航行在内河水域,水文气象条件比较稳定,而海上气象条件相对恶劣,风急、浪高,内河船稳性差,抗风能力低,在海上航行甲板容易上浪,货舱容易进水,易发生倾斜、翻扣事故。且内河船员不熟悉海上通航状况和航行规则,以至于海上航行时选择航路、航法不当,易造成紧迫危险或交通事故。
船舶设备不同:内河船通讯设施、导航系统较海船落后,有时在海上航行时故意、恶意逃避海事监管,关闭AIS。救生设备数量不足以应对海上航行状况,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缺乏自救能力和逃生手段,极易发生连环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个别船舶甚至无船舶识别号、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船舶长期处于不适航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九条而制定的《中国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中的《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一篇第二章2.5.3.2的规定:船舶应按证书限定的航区和条件进行营运/作业。内河船船员持有的是内河船员证书,船员不适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超航区经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