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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新规:共享单车等不收取用户押金

看中国

2019-03-19 20:02

今日,交通运输部在官网发布《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南方+记者在网上看到,新规明确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预存资金不得超过100元。

据悉,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就网约车、汽车分时租赁和共享单车等交通新业态资金和押金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新规明确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新规设置了收取押金的上限,如分时租赁押金不得超过单车成本的2%。同时,在预存资金上也设置了限制,如共享单车预存资金不得超过100元,其他交通新业态不得超过8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备受关注的共享单车押金退还问题上,新规明确“押金应当日退还给用户”。

南方+记者摘录了部分关键条款: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新业态是指以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通过服务模式、技术、管理上的创新,整合供需信息,从事交通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

第四条 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基于协议,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用户押金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

鼓励运营企业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采用收取用户预付资金方式提供服务的,预付资金的存管和使用应当依法合规。

第十条 用户押金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汽车分时租赁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10%。

第十一条 用户预付资金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营企业收取用户预付资金总规模应当与其服务能力相匹配,严禁超出服务能力收取用户预付资金。

(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100元;其他交通运输新业态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8000元。

(三)运营企业在收取用户预付资金时,应当按照本条第(一)(二)项要求收取,并明确退还条件。

第十五条 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存管用户押金的管理协议应当明确下列要求:

(一)运营企业通过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收取用户押金,应当按规定划转到用户押金专用存款账户。

(二)用户申请退还押金时,存管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应当于当日(至迟次日)基于原路退还原则退还用户用户原账户发生变化的,运营企业需提供用户身份信息、押金支付信息和退款账户信息,存管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核对认定后再行退还。

(三)因用户违反与运营企业签订服务协议中的扣除押金条款,运营企业在向存管银行提供经用户认可的证明材料或取得用户授权后,由运营企业发起扣款指令,存管银行可按协议约定,将扣款从用户押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至运营企业指定的唯一自有银行结算账户。

(四)用户押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除退还用户、扣除赔偿款、提取计付利息情形外,不得办理转账。运营企业应当使用本条第(三)项所述其指定的唯一自有银行结算账户用于接收赔偿款、利息,除退还用户押金情形外,存管银行不得向该账户外的其他账户转出资金。

如何反馈意见?可登陆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http://www.mot.gov.cn)进入首页“互动”栏目“意见征集”点击“关于《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bike@mot.gov.cn;.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城市交通管理处(邮编:100736),但要注意,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3日。

【作者】 姚翀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