喷油漆、泼柴油、暴力讨债,陕西8人被认定为恶势力团伙领刑
8人被西安市长安区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又3个月至2年又10个月不等。
8人团伙多次滋事终获刑罚
昨天,参与侦办这起案件的民警、检察官及法官向记者讲述了案件的来龙去脉,并希望借此向市民科普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的不同认定标准。
西安市公安局航天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岳建堂介绍,该案被告人呼某甲在铜川市成立一煤炭公司,其余7名被告人为该公司员工。2016年6月30日中午,经与呼某甲事先预谋,被告人呼某乙、白某璐、杨某、台某军、李某攀、张某(另有一人彭某林为“军师”,负责出谋策划未到现场),驾车至位于长安区飞天路的某新能源公司职工餐厅,由呼某甲驾车接应,杨某放风,李某攀拍照、录像,白某璐、台某军、张某动手向该餐厅地面泼洒柴油。期间,台某军与前来制止的餐馆员工张某利发生争吵,并将部分柴油泼到了张某利的身上。
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随后将8人一举抓获,并在呼某甲租住处搜查到8枚伪造印章。警方查明,该8人自2016年4月起,已多次采用类似手段向上述公司发难,曾向该公司玻璃大门、所有车辆及公司法人所有的车辆上喷漆、地面上泼洒柴油,给该公司法人发送威胁短信,还涉嫌采用上门骚扰、堵门的方式向其他两人敲诈巨额钱款。几名被告人曾在一受害人家门口打地铺住了整整一周。西安市长安区检察院随后以该8人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将其起诉到长安区法院。
法院因证据不足未认可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敲诈勒索罪,最终于2018年10月23日,以呼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又3个月,其余6人(1人中途取保候审)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又4个月至2年又10个月不等。
昨天,此案公诉人、长安区检察院检察员李红向记者介绍了呼某甲几次三番向某新能源公司发难的原因。据了解,呼某甲自称他的公司前期与新能源公司有合作,自己曾垫资数百万元人民币,故而需向该公司讨债500万元。但上述说法,其并未拿出任何证据加以佐证。
该案主审法官、长安法院法官郝海荣介绍了此案的办案特色,并重点对该案为什么被认定为“恶势力团伙”案,作了详细说明。
庭审现场据介绍,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即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该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呼某甲组织呼某乙等人实施的5宗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成立,其有组织的滋扰、纠缠、哄闹扰乱了某新能源公司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每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人员相对固定,主要纠集者为呼某甲,且每次从事违法犯罪时均为3人以上,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确已形成恶势力。
另据介绍,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3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3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则应同时具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四个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