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政策再升级:简化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
3月18日,国家外汇局发布《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按照服务实体经济、统筹资金使用、有效防范风险的原则,从六方面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进行了修订,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一是简化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管理,对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项下的外债和境外放款实行“一次性登记”。
也就是说,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融入和偿还外债资金时,应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无需再到所在地外汇局逐笔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二是允许跨国公司备案后直接开展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在相关资金结汇和支付使用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具体来说,允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审核相关电子单证真实性后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允许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对外支付购汇与付汇在不同银行办理。
三是调整优化账户功能。跨国公司主办企业以国内资金主账户为主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各项业务,国内资金主账户为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账户币种和数量均无限制。
四是取消合作银行不超过3家的限制,取消企业在备案前“应明确外债、境外放款集中额度在各家开户银行的具体分配”限制。
五是取消手工报表,通过电子化手段及时采集相关数据。
六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加强统计监测,通过风险评估、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等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具体来说,一是银行、企业等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试点业务等数据。二是各级外汇局应当加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依法开展现场核查检查。三是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既可要求主办企业一次性更新之前备案材料,重新制定操作规程备案;也可仅就外债比例自律管理等新增业务单独备案。分局参照前述规定办理向总局的备案,新开展业务的分局须向总局整体备案业务操作规程。四是分局在审核企业备案操作规程过程中,须严格审核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确保准确;做好系统维护,加强部门协调和对银行、企业的监管。
从2012年启动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开始,外汇局对这一政策进行了多次升级。跨国企业利用这一政策可以集中调配使用外债额度,从境外低成本融资。此外,外商投资企业还可以通过资本金意愿结汇,自由掌握汇兑时点,规避汇兑风险。
2014年3月,央行在上海自贸区试点整合前期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营运管理、外币资金池和国际贸易结算中心外汇管理试点账户的功能,形成“三合一”账户体系。2014年下半年,外汇局在全国推广这一“升级版”的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营运管理,允许跨国公司依托资金池账户,开展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集中结售汇、集中使用外债额度、集中使用对外放款额度等业务。
在此基础上,2015年8月,外汇局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使用政策进行了进一步调整优化,赋予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更多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