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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清偿承诺可视为对原合同约定履约顺序的调整|案例解读

看中国

2018-12-18 13:41

案情简介

2012年9月12日,美好公司、中和公司签订的《项目转让合同》,对项目转让步骤作出约定。后,美好公司多次向中和公司发工作协调函、承诺函等,承诺融资成功后清偿所欠中和公司转让款项。美好公司作出新的承诺以及中和公司配合办理涉案土地抵押的行为,表明双方已就《项目转让合同》约定的履行顺序进行调整并达成新的合意,故双方应当按照调整后的约定情况履行合同。在其未按承诺如期支付应付未付款项的情况下,美好公司显然不能请求中和公司先行办理土地过户手续。

争议焦点

原审法院判令中和公司限期协助美好公司将涉案B4-4土地过户至美好中和公司名下,是否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要点

《项目转让合同》签订后,双方并未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实际履行。之后,美好公司办理相关抵押融资时多次向中和公司作出清偿承诺,事实上已对《项目转让合同》原有约定的履约顺序和条件进行了变更调整。在美好公司未按承诺如期支付应付未付款项之前,即便中和公司未达到单方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没有表示收回地块,其仍然有权拒绝配合办理土地过户手续。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