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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劳动法--陪客户喝酒后死亡算不算工伤?

看中国

2019-03-16 08:00

路飞是北海某餐厅总厨助理,主要负责餐厅日常事务管理。2016年4月1日,路飞餐厅总厨在该餐厅宴请客户。餐后,路飞安排客人至五楼万里阳光茶楼进行棋牌娱乐,随后离开。次日早上,同事发现路飞平躺在餐厅房间床上,盖着被子,手脚冰冷,没有呼吸,怀疑已经死亡,随即报警。随后,司法鉴定中心认定:死者血中乙醇含量110㎎/100ml,属酒后状态,死亡时间距最后一餐1小时左右,系酒后食物逆流至气管及支气管,导致窒息死亡。后路飞家属阿美向四皇市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为陪酒不是正常工作范围,不能认定为工伤。阿美不服,向四皇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庭审中北海某餐厅认为:路飞担任总厨助理岗位的工作,基于其工作职责,可能存在因工作需要宴请客户的情况,但饮酒不同于进食其他食品饮料,不是为维持生命机体正常所必需的,更不是其工作内容之一。死者路飞担任餐厅总厨助理,工作中会有应酬,但饮酒与其岗位职责没有必然联系,因此,路飞因饮酒导致食物逆流,窒息死亡,不是因为工作原因。最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又经高院再审,最终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屠律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死者路飞陪酒后导致酒后食物逆流至气管和支气管窒息死亡,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

死者路飞餐厅总厨助理,其工作性质决定了需要应酬客户;事发当天宴请客户有餐厅总厨参加,不是私人请客,且餐后仍在工作餐厅客房公区履行检查职责),人社局对“陪酒”的理解显属狭隘,有失偏颇,导致其在认定中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人社局认为“路飞饮酒死亡既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也不属于完成工作所必需的,喝酒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陪客户喝酒不属于工作范畴,而陪酒并不是正常的工作范围”,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