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特辑】公益诉讼亮剑 为消费者撑腰
文章来源 | 石景山检察
为方便群众对检察机关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活动的了解,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石景山检察院民事检察部、行政检察部全体干警兵分三组,赴八角、八宝山、苹果园三个街道与当地工商、食药监、司法、工会等部门共同开展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宣传活动。
法律咨询、内容讲解
发放宣传手册
△石景山区检察院干警向群众发放手册
活动中,石景山区检察院干警与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共同向群众发放《公益诉讼告知卡》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宣传手册》,讲解检察公益诉讼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老百姓舌尖上安全中的重要作用。
同时,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警惕价格陷阱、宣传陷阱、质量陷阱等消费陷阱,监督商家做到诚信经营、理想消费,并告知大家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协商、投诉举报、报警等正规渠道、正当方式来解决,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良好有序的消费环境。
消费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是近年来我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新职能,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随着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消费能力不断增强,然而,实际消费环境却不容乐观,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有些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甚至可能危及消费者生命健康。
为此,2017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消费领域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消费公益诉讼成为普通消费民事诉讼之外,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补充手段。
知多一点
一
消费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是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
二
(一)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
(三)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景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
(四)经营者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
(五)其他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消费者有以上被侵害权益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就可以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
三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
如果,人民检察院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并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四
(一)诉前程序
1.人民检察院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人民检察院建议辖区内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关组织提出需要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支持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五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
推荐阅读
●【3·15特辑】收藏!史上最全“剁手党”生存指南
●【3·15特辑】为争房子,他竟带着假儿子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