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百行动」饮酒、醉酒、隔夜酒,通通都要跟我走
为什么蜀黍不断重复酒后驾驶的危害,还依旧有那么一些人酒后驾车呢,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自以为没有醉。半斤不脸红,一斤不心跳,二斤倒不了!酒驾者都有超乎寻常的"自信",觉得自己就是喝了酒,也能把车开到目的地;就是喝了酒,在遇上突发的事情时,也能从容应对和处理。他们显然已经忘记了酒精会使人神经麻痹、迟钝的亘古不变的真理。等出了车祸,悔之晚矣。
二是自以为经验老到,车技高超。一项数据表明:1年以下驾龄的很少酒后驾车,大量的酒驾行为出现在驾龄在5到20年的老司机身上。岂不知,酒精入体之后,它并不认得你有几年驾龄。而事故却恰好会因为驾龄高、自持高,从而重视度低、防范心理差而多发。
三是侥幸心理作祟。有些司机酒驾,总以为"不会那么巧被交警撞上",或者在节日之前,觉得"交警也要过节",认为过节相关检查就会少,于是借着酒劲儿开车上路。这种心理其实忽略了一个最起码的前提:检查酒驾、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其实并不是目的,禁止酒驾的目的是保护他人和驾驶人本人的生命安全,维护交通秩序、社会秩序。有交警检查,司机要做到不酒驾,就算没有交警查,不酒驾也应该是一个最起码的职业道德和尊重生命的主动意识。
酒驾判定标准
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案”我所说
饮酒驾驶
2018年10月8日12时10分,乌海交警在路检路查中发现迎面驶来的一辆蒙A号牌小型轿车沿世纪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鸿达街交叉路口处时,看见前方有交警执勤便减速行驶,并且有意躲闪,民警立即拦截这辆小型轿车接受检查,发现驾驶人身上有酒味,经酒精检测,结果为22mg /100ml,属于饮酒驾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内蒙古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记12分,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醉酒驾驶
2018年12月04日14时42分许,苏某驾驶蒙CD号小型轿车,沿建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狮城街交叉路口向东左转弯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马某驾驶的蒙CK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随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正在路口执勤的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蒙CD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苏某有酒后驾驶嫌疑,经检测苏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52.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现苏某因醉酒驾驶已被刑事拘留。
隔夜酒
2018年12月4日7时40分,乌海交警在例行检查过往车辆时,薛某驾驶蒙C号小轿车沿世纪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鸿达街交叉路口处时,引起了执勤民警的注意,这辆小轿车行驶在道路中央,看到前方有交警查车就急刹车将车辆停在道路中间,民警上前检查看是否是车辆抛锚,还没等民警走到跟前,车辆就起步时停时走,执勤民警立即示意驾驶人靠边停车接受检查,驾驶人有意避开民警,不敢直视。民警察觉该名驾驶人十分可疑,要求其下车接受进一步检查,在与驾驶人交谈过程中民警闻到了一股浓烈的酒味,驾驶人有酒驾嫌疑,经查检测结果为51mg/100ml。
驾驶人薛某说:“昨晚聚会喝酒至深夜,早上开车感觉自己很清醒,以为昨天喝酒今天开车不会查出酒驾”。怎奈面对检测结果驾驶人傻眼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内蒙古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记12分,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
蜀黍有话说
酒,是安全大敌。酒后驾车会使驾驶人的判断力和控制能力下降,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做出正确反应,从而导致事故发生。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越高,发生事故的概率越大。
前夜饮酒过量或通宵饮酒,次日酒精可能尚未完全分解,存在酒后驾驶风险。
创城进行时:乌海交警提醒你,不管您有多着急,都要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过马路走斑马线,驾驶车辆礼让行人、不接打手持电话、不超速、不抢行、不随意变更车道、不开斗气车,安全文明驾驶。文明出行,我在行动,你呢?
乌海车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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