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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商家上演“另类”跑路维权路上要过哪些“卡”?

看中国

2019-03-16 09:29

预付卡商家跑路消失,消费者遭遇维权难已不是新鲜事。然而记者调查发现,为了躲避判罚,拖延赔付时间,不少预付卡商家开始上演“另类”跑路——“停业装修”“被动转会”“仅剩一家”等戏码轮番上演,制造出一种“似跑非跑”的现象,让消费者陷入维权困境。

“似跑非跑”:预付卡商家充分使用“最终解释权”

2013年12月5日,许女士在上海阿里巴巴影像公馆为其孩子拍摄了一套写真。选照片时得知,如果充值1000元则可赠送2页此次拍摄的入册照片,且后续消费可享有优惠价格。

“折扣很诱人,又有多家影楼可以选择。”许女士心动了,便充值1000元办理了一张妈妈嗨卡。商家承诺该卡可至妈妈嗨网旗下13家摄影机构任一门店使用且无有效期限,并可获取优惠价格。

2017年7月,当许女士准备再次给孩子拍摄写真时发现,相关摄影门店已集体消失。经向工商部门投诉,许女士发现妈妈嗨预付卡并无备案。

然而,商家却解释称13家摄影门店中仍有一家在经营,许女士仍可在该门店消费,虽该门店无法读取许女士持有的充值卡信息,但可以根据许女士所报的卡内余额协商处理,且相关数据及网站信息已丢失,许女士所持有的充值卡内余额已无法核实。

记者调查发现,除了以“仅剩一家”的借口推延退款外,预付卡商家常用的戏码还有以“装修”为名暂停营业、突然通知消费者“被动转会”至其他机构消费等。

记者采访发现,在商家和消费者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大多是由商家提供格式文本,合同中包含“本店享有最终解释权”“本卡不予退还现金”等格式条款。在资金链出现问题时,部分商家为了拖延时间或躲避惩罚,往往以“最终解释权”为托底条款打一些擦边球。

消费者单向风险巨大维权或遭遇“三重门”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发布的《2015-2018年涉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纠纷案件司法审判白皮书》显示,预付卡类案件主要发生在私教健身、美容美发和教育培训等服务行业,其中又以健身行业最为集中,连续4年占此类案件的95%以上。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是经营者迁移店址或关门停业,消费者无法继续接受服务。

“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模式的提前预付性导致消费者单向风险凸显。”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刘亚玲表示,消费者在交付款项后处于弱势地位,其能否完整享受商品或服务,很大程度取决于商家的经营状况和诚信程度,一旦经营者出现经营不善、服务质量下降等情形,消费者权益极易受到损害。

记者调查发现,一旦发生预付卡商家跑路事件,消费者维权会遭遇很多障碍。首先,就面临着找谁要钱的难题。部分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品牌历经多次变动,导致会员权利承接混乱,消费者维权受阻。

“如在一起健身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消费者提供的合同、收据、合同落款用章、健身卡品牌标志均存在不同,给案件审理、事实查明、责任主体认定带来一定困难。”刘亚玲说。

其二,余额多少难认定。部分商家在销售预付卡时,仅在其系统内登记消费者相关信息,并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对服务内容、项目金额、使用期限等均无明确书面约定。部分消费者与商家签订了格式合同,但事发后,一些商家宣称,相关数据及网站信息已丢失,消费者所持有的充值卡内余额自然就无法核实。

其三,赢了官司却遭遇执行难。记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预付卡类案件缺席审判的比例较高。从上海长宁法院近4年审结的此类案件来看,发卡公司多因自身经营不善、无法继续维持而歇业。消费者申请强制执行后,很多被告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难度较大,消费者款项难以得到实际清偿。

法律滞后监管空白根治顽疾关键在价格

“现行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与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全面性需求不匹配。”刘亚玲表示,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经营者与消费者一旦出现预付消费卡纠纷,处理依据的主要法律为《民法总则》《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辅以2016年商务部修订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为参考。但预付消费卡种类繁多,牵涉到的法律主体不尽相同,对其难以进行“一刀切”式的管理。

“虽然一些地方先行先试,出台地方性管理办法,但法律层级较低,且将兑付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情形排除在外,难以对消费者提供全方位的保护。”刘亚玲说。

此外,工商、商务、公安等部门对预付消费卡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虽均具有一定的监督权,但由于权责划分不明确,造成部门之间权责交叉,降低了监管效率,导致监管难以有效运行。

刘亚玲建议,应尽快出台针对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纠纷的专项法律法规,对发卡资质、发卡规模、资金用途、退卡机制等方面进行规制。同时,进一步明确行政监管主体和职责分工,构建多个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消除监管盲点,形成合力,协同做好售卡备案、信息披露、资金管理等各项工作。

预付卡消费风险顽疾根治关键在价格。”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春泉表示,目前不少服务项目单次消费价格畸高,一般人消费不起,不得不办卡。建议监管部门严管企业虚假宣传、随意定价,将随意抬高价格和低于成本定价纳入不正当竞争、反垄断规制,“消费者能够以合理的价格获得单次消费或者更多选择,市场才能回归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