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仁怀一干部行贿、受贿案一审宣判
3月13日上午9点,一声铿锵清脆的法槌声开启了宋某某涉嫌行贿、受贿罪一案的庭审流程。该案由仁怀市人民法院院长冯发顶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仁怀检察院检察长张宗刚出庭支持公诉。市纪律检查委、市监察委、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干部职工、新闻媒体及社会群众共200余人旁听案件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宋某某任茅坝镇项目办主任、城建办主任期间,为陈某(无施工资质)承建的仁怀市茅坝镇风貌改造工程提供帮助、谋取利益。该工程中,宋某某共收受陈某现金26万元。2016年,茅台镇卢荣坝村实施政务中心装修工程,明确宋某某牵头负责该项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宋某某违反招标规定将该项工程交由宋某飞承建,宋某某以“分利润”的形式收受宋某飞18万元。2017年,宋某某负责茅台镇服务中心及食堂改扩建工程、二合街道集镇污水管网延伸改造工程时,从两项工程中获利人民币38万元。此外,宋某某为表示对茅台镇原副镇长王昭(已判刑)给予帮助的酬谢,向王昭行贿10万元。2017年至2018年,宋某某负责茅台镇项目办工作期间,对茅台镇实施同民村沿线风貌改造工程的包工头杨某某给予关照,收受杨某某人民币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担任国家公职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7万元,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1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过庭审调查、辩论等环节,合议庭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庭作出宣判: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贰拾万元。
审理结束后,市法、检两长分别作了警示发言。在发言中,张宗刚提醒旁听人员:该案说明了监管不力必然会导致腐败抬头。公职人员要切实提高廉政意识和反腐自觉,加强监督管理,严防腐败。有权必有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必追责,大家要善于从案件中吸取教训,恪守廉政准则,严格依法行使权力。
冯发顶在发言中指出,任何人都要严守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尤其是领导干部更应该率先垂范。本案告诉我们,作为公职人员,必须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担当意识,如果把权力看成满足贪欲、谋取私利的工具,必然会自酿苦果、自食恶果、悔恨终身。
来源: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