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三银四”招聘旺季 切记“试用期”也要签合同上社保
原标题:“试用期”也要签合同上社保
“金三银四”招聘旺季如约而至,不管是初入职场,还是老员工跳槽,只要是开始一份新工作,就免不了要经历一个试用期。很多人会遇到用人单位以试用为由不签劳动合同、不上社保,或者工资极低的情况。这么做合理合法吗?很多求职者也是一知半解,只能接受用人单位的安排。
在实践当中,会有一些用人单位以试用为由,不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签一个短期的试用期合同。这种操作看上去似乎也很合理;可实际上,这种做法并不合法。因为员工从第一天到用人单位上班并向用人单位开始提供劳动,即自用工之日起双方已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且无论双方所约定的试用期期限多长,都是包含在正式劳动合同期限范围内的,并不需要等试用期结束后才“转正”,也就无所谓“转正”之后双方才存在劳动关系一说。《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单独约定的试用期的效力做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所谓试用期合同就是劳动合同,所谓试用期期限就等同于劳动合同期限。如果用人单位在此情况下辞退劳动者、解除所谓“试用期劳动合同”,很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还有企业认为,试用期内不缴社保,试用期过后,一次性补缴。但实际上,法律并没有如此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也属于合同期的一个部分。因此,员工在试用期也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
对于试用期的工资,很多人认为,既然是试用,工资比别人低很多也是理所当然的。可实际上,这种说法也是误解。《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而北京市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为2120元。也就是说,虽然试用期工资略低,但也不至于低上一大截,更不能低到只有一两千元。
还有一点需要提醒劳动者的是,试用期的时间也不是全凭用人单位说了算的。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而很多企业第一次与员工签合同,都会选择只签1年,这种情况也就只能有1个月的试用期,超过这个期限的都属于违法行为。(记者 代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