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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快评|“拐卖儿童一律判死刑”效果真的好吗?

独家观点

2019-03-15 18:57

近日,全国两会期间,针对拐卖儿童的犯罪,有人大代表表示,拐卖儿童应该重判,应该对拐卖儿童的犯罪判死刑,让他们也家破人亡。与此同时,也有人大代表提出,要加大拐卖儿童行为的量刑力度,将最低刑期由5年调整为10年有期徒刑。

(原标题《“拐卖儿童一律判死刑”效果真的好吗?》,原作者 金泽刚。编辑周宇晗)

对于拐卖妇女、儿童这一古老而复杂的犯罪现象,我国一直是坚持从严打击和重点治理的。多年来,通过加强刑罚制裁的力度来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呼声也从未停止过,“对于参与拐卖儿童者一律判死刑”的说法亦早就有之。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从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拐卖儿童罪的最低刑期为五年有期徒刑,这高于故意杀人罪的最低三年有期徒刑,而且,针对八种情节严重的拐卖儿童的情形,刑法配置了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种绝对确定的死刑法定刑的规定,足以表明刑法对该罪惩罚之严。针对拐卖儿童的行为,加大惩罚力度,威慑潜在的犯罪分子,发挥重刑的一般预防和震慑功能,降低犯罪率,这是多数民众能够想到,也认为是最有效的治理手段。但是,具体分析起来,进一步加大惩罚力度,可能并不切合实际。从近几年的刑法修订进程来看,《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相继取消了部分罪名的死刑。虽然对于严重的暴力犯罪,依旧保留了死刑,但依然可以看出,限制、废止死刑是立法者秉持的基本态度,也是国际社会发展的基本趋势。这主要是因为如果频繁适用死刑,会使得国家惩罚犯罪过于依赖死刑,其他刑种的价值就会随之减弱;且易于引导民众的思想在严刑峻法的环境中走向极端和残酷。事实上,每一种犯罪的形成都有着复杂的社会环境因素,以及罪犯个人方面的原因,如果只是在犯罪产生后一味地强调重刑打击,当受刑者对刑罚感受麻木之后,刑罚的预防效果反而会大大降低。据媒体报道,“2010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7719件,对12963名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7336人,重刑率达56.59%。”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的《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白皮书》(2012-2017)显示,2012年至2016年,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共计11.9万人,重刑率为21.91%。另外,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2018年,全国一审涉黑案件重刑率达53.98%。从这几组数据的对比可以看出,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我国对于拐卖儿童的犯罪都是从严从重处罚的,也就是说,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力度已经站在了最高峰。再者,拐卖儿童犯罪可能是多人共同作案,参与者的作用各不相同,对于主要犯罪人刑法历来是从重从严惩处的,但若对所有的参与者一律判处死刑,不仅不符合刑法理论,亦有悖于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还将导致所有的参与者失去改过自新的机会,这对于被害人的保护也是十分不利的。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有句名言,“刑罚的有效性不在于刑罚的残酷性,而在于刑罚的及时性和不可避免性。”从拐卖儿童犯罪现象看,买卖的过程复杂多样,通常是跨省流窜作案,破案难度大,成本高,很多偏远的派出所的财力不足以支撑高昂的破案费用。与此相对应的是,根据公安部的统计,以2014年为例,全国拐卖妇女、儿童立案数量为16483件,其中破获拐卖儿童案件1460起,破案率不足两成。不难发现,低破案率增加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减少了法律对犯罪人的威慑作用。除此之外,巨大的经济利益和庞大的市场需求也是导致拐卖儿童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针对这些因素,综合多方面力量,设法解决不同层面的问题,这对于防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或许也是重要的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