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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险基础知识

财经

2019-03-14 19:37

五险(社保)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中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劳动者所在单位缴费,劳动者个人不缴费

五险的缴费比例

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养老保险单位承担18%-20%,个人承担8%;医疗保险单位承担6%,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个人1%;工伤保险0.4%-0.8%(由企业所在行业风险系数决定),由单位承担;生育保险1%,由单位承担。

公积金的缴费比例一般在5%-12%之间(单位和个人一样),由单位自主选择。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关于社保缴费比例只是一个概数,每个省份、地市会有一些差异。

五险的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基数简称社保基数,分为上线和下线。所在地区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即为下线,所在地区上年度平均工资的300%即为上线。

每年各地人社局会根据统计局披露的上年度所在地区的社会平均工资,调整一次社保基数。

当某职工的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时,按照社保下线作为社保基数缴费

当某职工的缴费工资高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00%时,按照社保上线作为社保基数缴费

当某职工的缴费工资在社保下线和上线之间时,按照实际工资作为社保基数缴费

现实中,很多企业为了节省社保费用,并不会按照职工实际工资缴纳社保,而是按照最低社保基数缴费,或者在职工工资上打一个折扣作为社保基数缴费,这些都是违法的。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同时达到以下两个条件,即可享受养老保险

一是,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累计缴费满15年,不是连续缴费满15年。

二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目前国家对退休年龄的规定是,男60周岁,女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

职工去世以后,他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继承。

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这个分两种情况,一是未退休时,二是退休后。

未退休时:很多地市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地方规定比较严格,有的地方规定的比较宽松。例如,A地级市规定,初次缴纳医疗保险满6个月时才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50%,满12个月时才能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医疗保险后,如果中断超过1年,参照初次缴费的情形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B地级市规定,初次缴纳医疗保险,次月即可享受正常的医疗保险待遇。要求相对宽松很多。

退休后:国家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医疗保险需要缴费满一定年度,才可以免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办理退休时,缴费年限不够的,可以一次性补齐。

这个缴费年限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同,具体年限由地级市自行规定。不同地市,不同性别,缴费年限是不同的。例如,A地级市规定,男缴费满30年,女缴费满25年。B地级市规定,男缴费满25年,女缴费满20年。

领取失业金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缴费满1年;

二是,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通俗的说除了辞职意外的离职情形皆可)

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按照缴费年限,失业金领取的时间也不相同,最长不超过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是,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必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二是,生育前所在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的。 (必须连续缴费满一年)

如果不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则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产假不受影响。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这个比较好理解,只要被认定为工伤,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那么哪些情形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