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纠纷多,江苏省消保委建议出台地方性法规
2019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江苏省消保委获悉,该委发布预付式消费调查报告,对上述“先办卡充值,再消费”预付式消费可能遇到的纠纷和陷阱进行调查剖析,并作出消费提示。
由于“先付款再消费”的方式往往让消费者陷入被动境地,无法预知商家提供标准服务的一致性与连贯性,近年来,预付式消费的纠纷逐渐增多。2018年,江苏全省消保委系统受理的预付式消费的投诉达约1.7万件,占投诉总量的13.1%。
这些投诉主要集中在“消费者不满意要求退卡”、“商家跑路”、“消费者个人原因退卡”、“设置有效期”、“霸王条款”、“承诺、宣传与实际不符”等方面。
江苏省消保委历时一月的调查发现,尽管2017年7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江苏省消保条例》,规定“预付卡不得设定有效期”,且约定了单张限额(记名卡金额不超过5000元,不记名卡不超过1000元),赋予消费者“十五日”后悔权,但不少商家仍然存在“预收款金额超过限额”、“设置有效期”、“不主动与消费者签订消费合同”等情况。
江苏省消保委表示,我国缺乏单用途预付卡的法律与行政法规,远不能解决单用途预付卡引发的现实矛盾。当前,江苏对单用途预付卡的管理主要依据2012年商务部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与《江苏省消保条例》。
而在预付卡发卡企业监管方面,《管理办法》适用主体为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这也就意味着,对预付卡消费纠纷投诉更为集中、跑路更多的个体工商户的监管,成为一大难题。
对此,江苏省消保委建议,针对单用途预付卡经营者跑路、资金缺乏监管等顽疾问题,参照上海市做法尽早出台针对单用途预付卡管理的江苏省地方性法规;同时,建议预付式消费比较集中的行业尽快建立合同示范文本。
江苏省消保委表示,针对本次调查中发现的涉及霸王条款问题较多以及无故或设置障碍不予办理预付卡退款的商家,下一步将采取约谈等方式要求经营者限期予以整改,涉及违法的,将移交相关部门。
此外,对于前述“冲动消费可否退”等问题和案例,江苏省消保委也进行了消费提示。
关于“冲动消费”,《江苏省消保条例》第28条明确赋予消费者15天无理由退卡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预支付卡时享受15天冷静期,在冷静期内提出退款要求,商家应予以配合。
关于“游泳卡过期须交钱激活”,《江苏省消保条例》第27条第2款规定,“……预付卡不得设定有效期”。《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因此,在卡内仍有余额的情况下,经营者以过期为由拒绝消费者使用是违法的,涉嫌不当得利,经营者有义务为消费者的不记名预付卡提供延期、激活等服务,保障消费者的正常使用。
关于“不得解除合同”,据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也有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生命、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江苏省消保委提示,“不得解除合同”为霸王条款,消费者依然有权利解除合同。但是在消费者违约的情况下,经营者会收取一定违约金后为消费者办理退卡退款。
关于“商家跑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还未消费的剩余款项。
江苏省消保委提示,消费者发现商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经营情况异常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咨询或举报;如果商家突然结业且无法联系,涉及诈骗的,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