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见义勇为,司法不能苛刻以待
据报道,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海南团小组会审议“两高”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列席并就一些问题做出回应。他在谈到“福州赵宇案”时表示,不能对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有过高要求。
这一表态,无疑是给见义勇为的司法实践赋予了新的意义。尽管从我国的法律条文上看,对于见义勇为不无支持,但在实践操作中,还是受到诸多因素影响,在司法认定中并不顺畅。而这样的现象不管是“见义勇为”写入民法之前,还是之后都不乏现实案例。
最新案例是“福州赵宇案”。案发之后,赵宇先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拘,后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移交检察机关,而检方的初次认定也留了“尾巴”,认为“赵宇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由此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在最高检的指导下,福州市检察机关最终认定赵宇见义勇为致不法侵害人重伤属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孙谦对此解释称,“他没有用其他工具,也没有用凶器,两人就是拳脚之间,不能对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有过高要求,要求要适当,‘他拿拳头你就不能怎样’,我们不能这样限制,要鼓励居民见义勇为。”
的确,见义勇为守护着人类的良知与正义。对一个法治的文明社会来说,这样的善举弥足可贵,需要给予最有力、最及时的司法支持。因为制止不法侵害是一项高难度“任务”,如果没有法律上的支持和鼓励,那大多数人就不可能付诸见义勇为这样的英雄行为。如果法律条款还要求见义勇为者实施过程如同钟表般精准,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就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提过高要求”的司法操作,是不利于支持和保护公民权益的法律精神,也不利于鼓励见义勇为。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见义勇为的认知在近年来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从“见义勇为就无罪”赋予普通人打击罪犯和私人执法权力,可能导致以暴制暴私刑泛滥,是反法治的,到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2017年3月)表决通过的《民法总则》中重新定义“见义勇为”,比如,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以打消见义勇为者后顾之忧,再到此次孙谦副检察长表态,为见义勇为“松绑”,对见义勇为不能有过高要求。这种认知的转变,本身就是一个重要进步。它也体现了国家最高司法机关顺应公众呼声,激活“休眠条款”、鼓励见义勇为的积极态度。
不过,这种认知也急需转变为相应的司法“执行力”。从立法现状看,虽然有关条款散见于民法、刑法、司法解释等,但如何更好地在司法实践中对见义勇为具体案例可以有效执行,还需进一步系统的梳理。
规范见义勇为,让挺身而出的公民得到应有激励,让不法侵害得到有效制止,这才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如此,这个世界才会变得越来越美好。